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传人:简****9 文档编号:96757057 上传时间:2019-08-28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376.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3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 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 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2、 (表) 的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 术单位。 第三条 【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4 第四条 【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 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 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

3、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 【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 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 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 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 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 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七条 【编制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 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

4、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 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八条 【编制单位要求】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为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 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 下列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 (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以及受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 术评估的单位; (二) 第一项中的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以及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 企业法人; (三)第

5、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编制单位信息公开】编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信用平台 公开本单位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公开的基础 信息发生变化的,编制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鼓励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公开技术成果、保障条件等技术能力信息。 编制单位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编制人员要求】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具备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编制主持人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师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 【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编制人员应当按规定在信用平 台公开本人的基本情况、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并取得信用编号。 公开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6、,编制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 关信息。 鼓励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公开教育背景、 工作业绩等技术能力信息。 编制人员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主持和委托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 个编制单位主持编制, 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受 6 委托的技术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 第十三条 【质量控制】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 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形成可追溯的质量控制记录。 编制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 应当开展现场踏勘, 掌握项目 周边环境现状、环境保

7、护目标等情况,并形成影像记录;开展环境 影响预测时,应当记录原始数据,并形成预测过程文件。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 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并加强环境影 响评价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情况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 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见附)。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 行审核,并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文件及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 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来源、现场踏勘

8、记录和影像资料、质 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环境影响预测、科学试验的,还应当 将相关监测报告、预测过程文件、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 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第三章监督检查 7 第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规范性进行检查和对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规范性检查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检 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

9、一款的规定, 以及是否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 “黑名单” ;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质量考核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 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二) 内容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要 求,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 (三)评价结论是否明确、正确和合理。 第十九条 【复核】生态环境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 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对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开展复核。省级生态

10、环境主管 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 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相关复核。 复核中应当对环境风险大的行业、 公众投诉举报多的区域、 失信 行为多的编制单位,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取比例。鼓励利 用大数据手段逐步加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取范围。 第二十条 【抽查】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编 8 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抽 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 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公开的信息开展相关抽查。 第二十一条 【举报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举报建设单位、技术单位

11、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接受监督检查】 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需要,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相关 材料。 第二十三条 【补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负责受理环境影响报告 书 (表) 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在5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 人员编制的,应当不予受

12、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问题的通报批评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以及编制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 (一)未进行相关规划、区划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的; (二)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判断错误的; (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合理、监测布点不符合要求或 者未分析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性的; 9 (四)自然环境现状资料数据错误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因素分析错误或者主要影响因素遗 漏的; (六)评价因子选择不当或者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的; (七)环境影

13、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八)评价等级错误或者评价深度和内容未达到相应评价等级 要求的; (九) 提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以及对改建、 扩建和 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的防治措施针对性、有 效性或者可行性不足的; (十)关键内容或者数据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 【质量问题的违法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 术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 制工作,有违法所得

14、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编制人员处以五年内禁 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一)遗漏环境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 (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虚假或者存在多项错误的; (三)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 等标准规定的多项或者主要污染物的; (四) 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预测、 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 结果的; 10 (五) 未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改建、 扩建 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 措施不可行的; (六)污染物达标排放结论错误的; (七)建

15、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可行结论的; (八)因自然环境现状调查资料数据、工程分析、环境标准适用 或者环境影响预测等错误致使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九) 其他基础数据资料明显不实或者内容有其他重大缺陷、 遗 漏、虚假的。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前款所列问题之一,致使建设项目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予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禁止从事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在作出通报批评和

16、行政处 罚等决定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 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 法享有的权利。 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及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 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包括 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问题情况、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 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后续措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 11 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审批部门予以通报: (一) 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第十条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 员编制的; (二)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 员编制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的。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编制质量开展复核;有 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