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中的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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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8/28,1,第四章 劳动法学中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经劳动法的调整,就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即劳动法学中的法律关系。其包括: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可称之为附随法律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与劳动服务法律关系。,2019/8/28,3,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不讲不考) 第三节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不 讲不考),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劳动

2、法律事实,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或者说,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理解:,2019/8/28,7,劳动 劳 动 法 规 劳动 法律 关系 (标准格式) 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的调整,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对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作出抽象的典型的规定,即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为当事人设计了一个劳动关系的“标准格

3、式”或“法定模式”。,当人们按照这种“标准格式”缔结劳动关系或者说人们的行为符合了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就用权利义务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当事人正确行使和履行,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注 意:,现实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才能受到国家的保障。但是,国家不可能把所有的劳动关系都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把一定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固定下来,把它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得以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

4、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因此,劳动法正是借助于劳动法律关系在人们生活中得以实现。,另外,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 15 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但在双方之间却实际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内容且未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尽管都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区别:,劳动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则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

5、,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 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 事实劳动关系如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从实际生活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形成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既不终止执行,又不续订合同,继续维持原劳动关系形成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既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用人单位认为劳

6、动合同自行解除而未办理解除手续形成的; 劳动合同终止而未办理终止手续形成的。 所有这些虽然都处于劳动用工的事实状态,但并未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019/8/28,23,事实劳动关系案例解析,2007年9

7、月,方某入职合肥某商贸公司,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商贸公司是国内某知名奶粉的代理商,同时也是合肥一家母婴用品商店的供应商,在方某入职后即在母婴用品商店上班,工资由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发放给方某。工作3年多,商贸公司迟迟未与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方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为此,方某曾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之后,方某即被商贸公司口头辞退。,2019/8/28,24,方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确认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申诉、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认定方某申诉的劳动用工主体错误,驳回了方某的申诉请求。,2019/8/2

8、8,25,方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方某为此向法院提交了商贸公司送货单、工牌、工服的收款收据、母婴用品商店采购部分录音资料、同事员工书面证明等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银行进帐明细。,2019/8/28,26,被告商贸公司辩称,方某与商贸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从方某提供的证据来看,仅仅说明方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送货单和活动方案,只能说明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原告作为客户的身份与被告发生关系。原告的用人单位应当是母婴用品商店,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2019/8/28,27,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9、从调取的银行明细表可以看出,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有几个月份向原告账户转款,大部分转款金额为1200元,同时该银行明细与方某提供的商贸公司送货单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该银行明细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证明转款人系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8/28,28,因此,认定方某与商贸公司自2007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称送货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该送货单抬头为商贸公司送货单,收货单位为母婴用品商店。同时,商贸公司亦未能提供有关货物买卖的货款往来证据,因此对于商贸公司此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方某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8/

10、28,29,案件剖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认定方某与商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述判决准确地把握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认定了方某与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019/8/28,30,方某为商贸公司提供了劳动是确定的,方某工作的地点及领取工资的方式不能作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的劳动为前提,提供劳动的地点及用人单位以何种方式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

11、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缔结之前,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平等主体,对于是否缔结劳动法律关系,以及缔结什么样的劳动法律关系的问题,经双方依法自愿协商一致才能确定。,劳动法律关系一旦缔结,劳动者就成为劳动力提供者,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力同生产资料如何具体结合,则由用人单位在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允许的限度内单方自主支配。于是,在双方之间,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所属的职工(雇工),用人单位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样,就由平等型主体转化为隶属型主体。,(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由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围绕着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

12、离而具体规定。,一方面,从劳动者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来看,劳动者负有将其劳动力交给用人单位使用的义务,其表现形式主要是: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过程,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另一方面,劳动者在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的同时仍保留有劳动力所有权,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义务,其表现形式主要是: 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物质待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并彼此依存,即:各方的权利都以对方的义务为保证,各方的义务都是对方的权利的体现。这不仅反映了双方当事

13、人之间的相互制约,而且表现了双方当事人对客体的共同支配。因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构成中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2019/8/28,38,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下列主要特征:,各项权利和义务都与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紧密联系,或者说,都是实现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所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而不得由他人代理。这是由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组织隶属性所决定的。,2019/8/28,39,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

14、用人单位的支配。这是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被管理地位相联系的。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外壳”相对分离,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存续于劳动法律关系终止之后,并且,有的权利还扩及劳动者供养的亲属。,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劳动力。,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认识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订劳动法律规范,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

15、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是通过获得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得到巩固和保护。,区别:两者产生的前提和内容不同,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 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

16、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力,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劳动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是借助于法律关系才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制定劳动法律文件,把国家意志表达为劳动法律规范,作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获得法律关系的形式,被纳入国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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