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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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讲 座,主讲人:马海岸,马海岸律师简介:,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广东省第九届、第十届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第四届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第五届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第五届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东莞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目录,第一部分:员工入职管理 第二部分:员工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法意义上“劳动”的含义,基于法定义务 基于劳动合同关系 有报酬的 为职业的,区别于一般意义的助人为乐

2、式的劳动,区别于夫妻和亲子关系的劳动,区别于道德风格的义务劳动,区别于大学生打工的社会实践劳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合同签订的对象:,1、主体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额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劳动者 2、 16岁男60岁/女55岁 3、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退休者 4、 无行为能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劳务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 试用

3、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合同签订时间:,1、入职一个月; 2、逾期,支付双倍工资; 3、满一年,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订立条件: 协商一致(协商订立)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强制订立)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强制订立) 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同订立),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

4、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 条文: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风险: 试用期解除:解除无效双倍赔偿金 实际履行: 赔偿金(第八十三条) 应对:不得延长;符合法律规定; 试用期内考核: 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 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5、,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相互告知,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风险:欺诈、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要点:第一,如实告知;第二,招用劳动者时,让劳动者确定知道和了解;第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告知是义务。 应对:劳动合同约定 ;告员工书;规范告知程序,

6、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条文: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相互告知,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终止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订立后,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对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订立后,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或单方行为导致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约定终止条件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关系终结。,工资的构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

7、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赔偿的月工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疾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8、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 (2)补偿性 (3)广泛性 (4)社会性,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国的养老保险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劳动者能够切实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物质基础。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有三个基本渠道 国家财政补贴 用人单位(或雇主) 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一、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享有养老险待遇

9、的条件或依据,主要包括: 劳动风险 养老保险的劳动风险包括退休年龄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 2. 工龄条件 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 3. 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二、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主要项目,是退休、退职劳动者所直接获得待遇项目。按我国现行规定,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包括: 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 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其他待遇。主要是指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异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按规定标准执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

10、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医疗保险的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不限于单位职工,不限于城市居民。,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制度中产生较早,发展较为完善和普遍的保险形式。,工伤保险的特点,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

11、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不同与养老保险的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工伤保险的制度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表现一下几方面 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必须及时得到及时医治 补偿损失,维持生活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 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工伤的认定,所谓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意外伤害。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1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此外,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职工因故意伤害、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行为导致本人在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13、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因工伤事故后果不同而不同。工伤事故可能造成职工受伤、患职业病、残疾或死亡。 一般据此划分为三种具体待遇类型: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伤残待遇 工亡待遇,一、工伤医疗期间保险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 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2、由所在单位支付的项目和标准 包括(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14、,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工伤伤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级,分别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工伤职工经评残后,享受评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

15、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

16、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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