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总论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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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第四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第五节 参与分配 第六节 执行竞合 第七节 委托执行 第八节 对妨碍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九节 执行救济,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一、执行及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概念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特点,1.民事执行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 2.民事执行须经债权人

2、申请 3.民事执行以存在执行根据为前提 4.民事执行是国家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 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联系:它们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保障。 “审执分离”与交叉(P.418) 区别:1. 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2. 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依据的范围);3. 任务不同;4. 行使权力的职能部门不同;5. 价值追求不同(效率vs公平),民事执行的分类,(1)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2)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代替执行 (4)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二

3、、民事执行的原则,1、基本原则的属性 2、民事基本原则的内容 (1)执行合法原则 (执行依据、程序)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3)执行适度原则(或称“比例原则”) (4)执行及时原则 (5)执行穷尽原则,三、07年修正案对于执行部分的完善,背景:执行难与执行乱,人民日报,2009年10月23日,导致执行难的制度原因,制度的不完善 例如:民诉法原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此条往往成为“逃债通知书” 再如:执行调查制度的不健全、委托执行制度的虚置、执行和解制度不完善等等,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

4、执行程序部分,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人员部分,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时限,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管辖,链接:关于执行立法的一则消息:高法建议将民事执行立法纳入立法规划,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一、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员、书记员与司法警察是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 执行员的任务是采取并实施执行措施;书记员的任务是作好执行过程的记录;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有

5、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的任务是维持执行秩序,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拓展: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所谓执行裁判权,是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的权能。裁判权的行使,应由三名以上执行法官对裁判事项进行合议,并据以作出裁判。 1、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2、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处理。 3、中止执行裁判。 4、暂缓执行审查。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6、终结执行裁判。 7、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复议的审查裁决。 8、执行程序异议处理。,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员具体实施强制措施的权能。执行实施权更多讲求的是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发出执行通知。 2、实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3、实施

6、协助执行决定。 4、对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6、具体组织参与执行分配。,执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129条)因此,“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9条) 监督权限主要有: 第一,指令纠正。 第二,裁定纠正。 第三,裁定不予执行。 第四,限期执行。 第五,提级、指定执行。 第六,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七,通知暂缓执行。 第八,追究责任。,(二)执行当事人,1、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

7、务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并不统一。民事诉讼法一般使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这一对概念,但有时也使用“债权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等概念。,2、执行承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为执行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者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就是执行承担。执行承担包括执行程序中权利的继受和义务的承担两个方面。 为保障债权人在法律文书中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8、被执行人发生执行承担的情形有: 1.当事人死亡 2.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者追加 (1)组织终止。 (2)组织分立、合并。 (3)组织名称变更。 (4)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5)独资企业。 (6)合伙组织。 (7)开办单位。,3、执行参与人,是指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家属以及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成为执行见证人的人员主要有:第一,被执行人成年家属;第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时,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指派参加执行的人员;第三,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执行标的,法院强

9、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客体。 执行标的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 1.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 2.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法院需要完成的执行活动可能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能是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故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权),一类是可以替代的行为。,(一)财产,1.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第一,有体物。 第二,无形财产权。,2.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关于有体物的执行豁免范围。下列有体财产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第一,维护被执行人的生存而不得执行的财产。 第二,禁止流通物。

10、第三,基于社会公益而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四,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 第五,基于财产性质不得强制执行或者限制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六,外交豁免及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关于无形财产权的执行豁免范围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2)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3)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6)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7)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8)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基本保障资金;(9)国防科研试制费;(10)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

11、11)军费(但军队工厂、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现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的军队“特种企业存款”除外);(12)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13)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14)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的各项附加收入即财政预算外资金。(15)民法通则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如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宪法中规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为执行标的。,(二)可以替代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

12、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二、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一)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是可以将人的身体作为执行标的的惟一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得以人的身体一部或者全部作为执行标的。 (二)人的自由 我国法律采国外立法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一、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据

13、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行政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书。 2.刑事裁定主要有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裁定,维持原判中有财产内容的裁定以及减少罚金裁定等。 (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2.公证债权文书。,二、执行管辖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四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1

14、、执行开始:申请执行的条件或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2、执行申请的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3、执行阻却 (1)暂缓执行 (2)执行和解 (3)执行中止 4、执行终结,1、执行开始:申请与移送,申请发动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从而发动执行程序,就是经申请而发动执行程序。 经申请而发动执行程序的基础是当事人享有的申请执行权(或称执行请求权)。申请执行权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是当事人的诉权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没有申请执行权,执行程序就不可能发动。,移送发动,一般认为,移送执行的主要是以下五种类型的案件: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15、、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4.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执行发动的效力,中断时效: 适用意见第267条: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名义,其申请执行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也就是应重新计算执行时效。 执行机关应实施强制执行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 不影响债务人为自觉履行,2、执行申请的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执行申请的受理 被执行人财产的

16、查明 1、重要意义:民事执行的刑事化、 2、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 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提供、悬赏举报,3、执行阻却,(1)暂缓执行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注意执行担保的相关问题) 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 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要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执行机关就应当准许。 执行和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执行和解往往以债权人作出让步为结果。债权人的让步具体包括:部分债务的豁免,即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履行期限的延长,即部分或全部延长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变更,如以物、股权抵债等。 执行和解协议是没有执行力的,所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并不能直接申请执行该和解协议。但是,只要债务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机关就不应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示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所以,执行和解是执行阻却的原因之一。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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