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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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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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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     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 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 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 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 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 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 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 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 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 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 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 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通 则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 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 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 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 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 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 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 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 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 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 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 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 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 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 即制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 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 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二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 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 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 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 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 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 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 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 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 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 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 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 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1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 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 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 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 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 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 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 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 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 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 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 品     *第27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 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 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三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8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 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 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 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 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 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 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 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 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 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 护工作服     *第32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 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四节 设备的维护     第33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 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 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4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 上撒松香等物     第35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 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 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 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 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6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 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 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 和轴承里加油     第37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 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38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 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 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 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 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 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39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 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 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五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40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 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1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 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2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 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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