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组织法概述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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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组织法 目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第二节 公 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跨国公司 第五节 其他商事组织,前言: 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区分,主要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企业和合作社;从经济所有制的角度区分,则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 本章重点内容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资本结构以及经 营管理体制; (2)合伙的概念、设立、管理;,提出并思考下列问题: 1、“公司”与“企业”、“公司”与“合伙”这两组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是否有“合伙公司”之说? 2、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

2、”、“董事长”、“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监事会”、“职工”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如何区别?是否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之说?,商法常识名词释义 善意:不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 恶意:明知或应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 (注意:既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也无证据证明 当事人明知、应知,则应推定其为不知。此所谓“善意推定”) 有限责任: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直至债务全部清偿。 连带责任:数个债务人,每个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换言之,债权人可请求数个债务人中任一个清偿全部债务。此称数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通俗地说,商事组织即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sole-owned or operated enterprise),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而言,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

4、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与指挥权。尽管个人企业有时聘用经理或其他职员,但是其经营的重大决策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扩大、停业或关闭等事项。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二、合伙(partnership)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都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法国与荷兰等大陆法国家以及苏格兰的法律规定

5、,合伙企业也是法人。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中也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是,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三、公司(corporation)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股东的死亡与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

6、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大型和超大型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跨国公司基本都是它。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尽管法律上没有限制其做大,但是事实上均做不大。原因何在?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均为人合公司,投资者(合伙人或者股东)互相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除了需要投资者的财产投资,还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仅需要投资者投资,不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第二节 公 司,一、公司制度的历史 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即从: 17世纪的特许公司 发展到 18世纪的合股公司,再发

7、展到 19世纪中期的现代股份公司。,第二节 公 司,(一)特许公司的建立 股份经济的萌芽形态,早在古希腊与古罗马社会就已经出现了。15世纪至17世纪,在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与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才开始产生与逐渐发展起来。 16世纪至17世纪,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1492年)与航海家达伽马绕过好望角航行到印度(1497年)的推动下,商品经济,特别是远洋贸易得以迅速发展。为适应远洋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重商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一些西欧国家的政府在取得王室特许后,逐步建立了一批“特许贸易公司”。,第二节 公 司,(二)合股公司的出现 在18世纪中期,这些商人效

8、法特许公司的组织形式,通过发行可转让的股票吸引投资者,集资组建“合股公司”。 合股公司的主要特点是,以股票形式合资经营,并由股东集体授权经理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股票可以自行转让;股东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但是合股公司的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节 公 司,(三)现代公司制的形成 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有两个基本标志: (1)以可以转让的股票集资组建股份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由经理人员承担; (2)为股份公司颁布了基本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 公司制度的确立,大体是在19世纪中期,其标志是1844年英国议会通过并颁布公司法,以及1856年确认登记的合股公司为有限公司与法人公司。,第

9、二节 公 司,现代公司制的形成的历程: 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后期是股份公司迅速发展的时期。 在美国独立前,只有少数企业公司领取了特许状。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19世纪前半期,成立公司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特别授权的做法被废除了。,第二节 公 司,同样重要的是法院对公司表现出的支持态度。从一开始,美国法院就持赞同的观点,把公司看做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方法: 1、马歇尔法官通过“达特茅斯学院案”(1819年)的判决,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2、塔尼法官对“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1839年)作出的判决,使公司真正用来为美国的经济发展服务。,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年): “公司

10、财产是拟制的”这个十九世纪早期的观念,其最清楚的表述出现在该案的判决中。该案的系争点是,新罕布什尔州是否可以改变乔治三世在1789年授权给该学院受托人的特许状。新州通过法律将对达特茅斯学院的控制权从受托人那里夺走并划归州长任命的一个监察人委员会。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新州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违反了国家(乔治三世的继承人)对受托人承担的契约义务。理由是,应把财产区分为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区别两者的依据是这一论点:团体财产完全可以通过拟制而成为私有财产,就连国家在最高统治者认为该团体财产负有服从义务的情况下而以特许状授权的财产也是如此。,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1839年): 本案是关于公司是否可以在其未

11、得到特许状授权的州从事营业的问题。在该案中,佐治亚州的一家银行签发了一些汇票,但是阿拉巴马州的公民却拒绝承兑,因为他认为这家银行是一家外州银行,无权在别州签订合同。银行辩称,它享有宪法第四条的特权与豁免权条款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因此可以在任何一个州从事商业行为。大法官塔尼(Roger Taney) 代表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公司不能享有自然人的权利,但是,某个州的法律如果没有特别对此加以排除,则公司可以到该州从事商业行为。这就是承认公司有权在特许范围外的其他州经营业务。1844年,最高法院认定公司作为“公民”可受到联邦司法复审的保护。但美国各州政府直至内战后仍对公司握有并行使相当广泛的管辖权。,第

12、二节 公 司,在美国,现代股份公司的形成过程是与修建铁路的企业密切相关的。因为与传统企业相比,铁路企业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由于铁路建设规模巨大,需要投入大量资本,因此,铁路建设从一开始起就是采用股票形式筹集资本的; (2)铁路的管理需要专门的人员与技能,出资者一般是无法胜任的,因此,铁路企业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也几乎同时是分离的。,第二节 公 司,现代公司制度形成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许多国家为股份公司制定与颁布了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便确立公司的法人地位与维护股份公司的有效运行,例如,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与投资法等: 在大陆法国家,早期的公司法主要规定在商法典中。 随着公司制度在西方社会

13、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与影响的日益增加,大陆法国家的公司法逐渐从商法典中脱离出来,更多地采取单行法的形式。,第二节 公 司,英国于1856年制定了第一部规定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公司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法。 战后以来,各国公司法出现了国际统一化的趋势。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委员会为统一各成员国公司法所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共同体公司法的指令(directives)。 此外,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还在1970年提出了一项关于成立“欧洲公司”(European Company)的法律草案。,第二节 公 司,(四)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在内容与体例等方面,都具有与其

14、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公司法的内容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选择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法律。 (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二节 公 司,二、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同时,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认公司有两个基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

15、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有普遍性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二节 公 司,作为法人,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 4.公司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第二节 公 司,(二)公司种类 公司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六种: 第一种,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基本分类。 第二种,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对象以及股份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封闭式公

16、司与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基本分类。,第二节 公 司,第三种,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第四种,根据公司的管辖系统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 第五种,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第六种,根据管理、营利与专业的标准,还有公营公司(public company)与私营公司(private company)、营利公司(profit-making company)与非营利公司以及专业公司(professional company)与非专业公司等之分。,第二节 公 司,为简便起见,一般将公司分为四种有代表性的公司,即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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