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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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4章 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变更转让终止,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六节 违约责任,2,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1,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合同的保全,4,3,4.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4,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

2、、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5,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如下内容: 第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第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第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6,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

3、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7,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8,4.2 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法定补充原则(合同

4、法第62条) 质量,按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按市场价格履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分价 地点,接受货币方;不动产;履行义务一方 期限,随时 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9,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 选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选 D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

5、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0,4.3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 作用: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1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对等给付义务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未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 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双方已处于清偿期 对方履行有可能,12,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

6、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构成条件,13,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14,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2004年8月1日交货,乙企业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企业发现乙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企业未同意。基于上述因素,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企业在8月1

7、日( )。 A.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C.无权不按合同约定全部交货,但可以先交付部分货物 D.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企业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选 A,15,16,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应该先履行的债有可能履行,17,4.4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以免危及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措施或手

8、段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18,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是指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构成要件: 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 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权利应当能够行使 债务人已陷于延期期限不确定,须催告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19,代位权的特点:,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代

9、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20,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

10、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选 ABD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1,练习,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 ABCD,2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11、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4,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他的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客观要件: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由法院推定第三人有恶意,第三人自己举

12、证证明自己没有恶意,25,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6,练习,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 ABD,27,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

13、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选 A,28,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29,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1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0,案例,甲公司2007年l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

15、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曰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曰到期)。 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31,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问: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 丁有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2,(2)2月3日,甲公司

16、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问: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 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已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33,(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丁有权行使代位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34,(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甲可以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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