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价格条款及相关国际惯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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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 项目四:价格条款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一、价格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国内外贸易在标价方法上的区别 (1)国内贸易 (2)国际贸易 2. 价格术语(Price Term)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用几个特定的英文字母来表示 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费用、责任、风险的划 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界限的贸易用语。,价格条款,3. 价格术语的作用,价格条款,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特点 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中逐渐 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的做

2、法、解 释和规则。 2.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普遍的适用性 (3)非强制的规范性 (4)发展中的完善性,价格条款,3.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往往具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4. 对待惯例的态度:学习、了解、掌握,并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为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服务。,价格条款,(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P20 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1928年波兰华沙指定,1932年在英国牛津作了修订。共21个条款。 虽然只有21条,但其中中文逐条解说却有300多页。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逐条解说,价格条款,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

3、订本P20 是由美国的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1919年时提出:“美国出口报价缩写条例”,后来在1941年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作出了修订,出台了一九四一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再次被修订,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6种价格术语进行了解释。,价格条款,适合范围:美洲国家和地区,近年来,美国的很多贸易界人士呼吁放弃“定义”。采用“通则”Incoterms.,价格条款,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对13种价格术语进行了统一解释,将13种价格术语分为三类。 (1)按交货地点不同分,价格条款,2000通则贸易术语图示,(2)按交货性质不同分,价

4、格条款,价格条款,实际交货: 卖方交割给买方的是合同中规定的 实际货物。 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割给买方的不是合同中规定 的实际货物,而是代表货物所有权 的有关单据,交单就等于交货。 (单据的买卖) 象征性交货的价格术语有6种,这6种术语也是最常用的,为此,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尤其是CIF 和 CIP,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的术语。,(2)按交货性质不同分,(3)按字母顺序分,价格条款,4.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是国际商会在2010年 9月通过,于2011年1月1 日正式生效的最新修订 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 题:,价格条款,价格条款,(1)2010通则生效不意味2000通则的自

5、动废止,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采用哪个,如不注明,以2010年通则为约束。 (2)将贸易术语作了调整 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删去了4个 DAF、DES、DEQ、DDU 增加了2个 DAP和DAT DAT 运输终端交货 DAP 目的地交货,通则2010 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3)将11种术语分为两类,价格条款,(4)扩展了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传统上仅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同成员国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因此2010通则为顺应时代发展,允许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 (5)修改了三种价格术语(FOBCIFCFR)的 风险划分界限

6、。 传统上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现 在改为“置于舱上”。这样改更符合港口作业的 实际情况,并便于取得清洁提单。,价格条款,三、六种常用的价格术语(均为象征性交货,使用机率90%以上) (一)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1.买卖双方的义务(责任)P43-44,价格条款,2.适用范围的界定 FOB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可采用FCA(货交承运人) 3.必须注明装运港名称 中国出口? 中国进口? 4.租船订舱问题 P44(船货衔接问题) 租船:是指租用程租船还是期租船 订舱:是指预定班轮运输和舱位,5.注意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的解释 (1)美国90年

7、修订本将FOB分为6种,只有第五种和2010通则的解释相类似,但在使用时在FOB后边和装运港名称之间要加上“Vessel”字样,才被理解是船上交货,否则便是城里交货。 (2)出口手续的办理,是买方的义务,这和2010通则相反,为此,在合同中要特别注明这是卖方义务。,价格条款,价格条款,6.装船费用的负担和FOB的变形 (1)装船费用的负担 按2010通则的解释:卖方应按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装至买方指定的船上,然而世界各国的港口习惯不同,对“装上船”的解释不同,装船费用的负担便不同。 (2)FOB的变形 P50 是指在FOB贸易术语后边加列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常见的FOB的变形有四种,价格

8、条款,关于FOB的变形,2010通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不反对当事人使用FOB的变形,但建议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说明,哪些费用应由谁负担。如果涉及到双方风险的划分要具体说明,以避免误解,原则上不要改变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价格条款,7.关于“离岸价”解释 各国海关统计中常把FOB称作“离岸价”。这种称谓在理论上是不妥的,因为它没有说清楚是商品离开口岸,还是运载商品的船舶离开口岸,因此,建议在正式合同中不准使用“离岸价”来替代FOB。但可以知道“离岸价”是指FOB。,价格条款,(二)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1.买卖双方的义务 P47-48,价格条款,2.适

9、用的范围界定 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用其他运输方式时应该用CIP术语 3.必须注明目的港的名称 中国出口? 中国进口?,4.租船订舱问题 按2010通则的解释“卖方只负责在通常条件下为买方租船订舱,并按惯驶航线支付运费至目的港。” 卖方有权拒绝对通常条件的限制,有权拒绝付非惯驶航线上发生的运费因此在合同中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价格条款,是指对船舶的船籍、船型、船龄 、船级、船旗等不加以限制。,是指由启运港至目的港之间习 惯航行的最佳经济合理的航线。,价格条款,5.保险问题,(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除战争险以外的一切险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平安险、水渍 险或属于

10、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战争险的费用 由买方负担。 (3) 2010年通则:至少应投保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 “C”种险,或类似险别的最低险,战争险除外。,为自身财产利益保险是1个人, 为他人保险时不是1个人,价格条款,6.卸货费用的负担和CIF的变形,价格条款,7.关于“到岸价”的称谓 海关统计中常把CIF称作“到岸价”。这种称谓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说清楚是商品到达口岸,还是运载商品的船舶靠岸,这和FOB称为“离岸价”是一样的。为此,在正式合同中不准用“到岸价”代替CIF。 8. 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的术语 单据买卖的特点在CIF术语上体现的最充分。,价格条款,实际交货: 卖方交

11、割给买方的是合同中规定的 实际货物。 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割给买方的不是合同中规定 的实际货物,而是代表货物所有权 的有关单据,交单就等于交货。 (单据的买卖) 有关单据:以货物价值为中心的商业发票 以货物保险利益为中心的保险单 以货物所有权为中心的货运单据,相关定义:,想一想:,案例1 在二战期间,美国一卖方A公司与英国一买方B按照CIF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装运港在美国东部某港口,目的港为英国某港口。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妥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发运。载货船只在大西洋上被德国的潜艇发现,并被对方发射的鱼雷击沉。买卖双方均得知了这个消息。卖方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备好后,通过银行向买

12、方提交,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绝付款。 问:卖方能否收到货款?为什么?,案例2,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Calais),目的港为英国的多佛尔(Dover)。卖方在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很近,风平浪静,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没有办理保险。载货船只起航后也很快平安到达目的港。当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单据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以缺少保险单为由,拒绝付款。 问:卖方能否收到货款?为什么?,案例3,中国某出口商出口一批老头衫到泰国,采用的是CIF Bangkok价

13、格条件,合同规定商品为:纯棉 100%,型号:90cm 100cm 110cm 120cm,四种型号各占1/4。 卖方如期将货物装船并办理保险,向买方递交全套单据索取货款。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单据将产品信息显示为: 纯棉 110% 型号:90cm 100cm 100cm 120cm 于是,买方以单据上显示该批货物没有110cm型号的商品为由拒付,而卖方建议买方待货物到港开箱验货后,再支付货款,但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卖方能否收到货款?为什么?,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的特点(书 P49)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接受单据支付价

14、款。 尽管卖方提供了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货物,但有关单据缮制的不齐备、正确,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价格条款,价格条款,(三)CFR(Cost and Freight),1.买卖双方的义务 P45-46,价格条款,实际工作中,货物开始装船, 买方已经获得装上船部分货物 的保险利益,此时必须发出通知,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 价值量、船名、航线等,2. 保险问题 在CFR术语条件下,保险应由买方办理。但实际情况是,货物在装运港由卖方负责装上船,而买方在目的港办理保险,买方凭什么到保险公司投保呢? 所以,201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毫不延迟地向买方发出一份内容充分的装船通知(Shipping

15、 advice)。这份装船通知,实际上是给买方发出1份进行投保的通知。,想一想:,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上海”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泰国A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泰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卖方不及时发装船通知 的法律后果?,价格条款,2010通则并没有对卖方不及时发装船通知的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按惯例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在CFR合同项下,如果卖方没能及时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致使买

16、方漏保,造成货物损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出口签订CFR合同,卖方必须及时地向买方发出一份内容充分的装船通知。,3. CFR的变形 CIF的变形同样适用于CFR,因为产生的原因是一样的。,价格条款,(四)FCA(Free Carrier) FCA术语是因为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为适应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需要,在FOB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贸易术语,突破了FOB仅适用海上运输的约束,使其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这便为陆、海、空联合运输提供了方便。,1.买卖双方的义务 P29-30,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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