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汇编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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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6项) () :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 1.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车

2、辆购置税;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2008年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等。,2.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第五章的小税种: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部分地区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3.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进出口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第二节 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

3、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 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生变化的,应当

4、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 记忆口诀: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5、办理税务登记。,(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

6、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

7、销手续。,5.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解释】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先税务后工商。,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财务

8、、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解释】在单选题中注意时间起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期限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与种类 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2.普通发票的管理 (3)发票的领购。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

9、、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

10、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二)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节 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方式,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调整税额 1.核定税额情形 (1)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1、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记忆口诀:同类加相近,成本加费用,原料可测算,还有其他法。,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对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

12、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记忆口诀:独立可参照,第三者可选择,成本利润也可用,其他合理可考虑。,(二)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

13、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需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的支出。,(四)税收保全

14、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

15、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上述第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16、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2.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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