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之转让定价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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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之转让定价,第六组 2016年12月1日,特别纳税调整原因及概念概述 调整内容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与思考,探 讨 提 纲,1. 特别纳税调整原因及概念概述,探 讨 提 纲,1.1 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特别纳税调整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1.2 关联企业和关联方,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

2、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方。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1.3 关联企业的判定,(一) 一般原则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

3、本。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二)我国关联企业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1.3 关联企业的判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

4、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含,下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两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此外,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按照此法则,从股权关系上认定关联关系的情况有:,A, B互为关联企业,25%,25%,A, B, C互为关联企业,1.3 关联企业的判定,X1,X225%, X2+X1X325%时; 或X125%, Xz25%, X2+X325%时, A, C互为关联企业;,A,C互为关联企业; B,C互为关联企业;,X1,X2,X3

5、,25%,25%,1.3 关联企业的判定,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1.

6、3 关联企业的判定,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1.4 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要求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应当与独立企业间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相近

7、。 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9节第1条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1.5 避税,1、避税的概念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1.5 避税,2、避税的成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

8、、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避税产生后果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1.5 避税,2、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9、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1.6 国际避税的手段,1、转让定价 (Transfer Pricing)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转

10、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价。 2、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 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3、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简称CFC)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新增概念。企业通过低税率国家(地区)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各种安排,将利润保留在境外无税或低税率区,达到逃避居住国税收的目的。,4、成本分摊协议(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s) 是指参与方共同签署的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

11、的活动成本的协议。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 5、预约定价安排 (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s) 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达成的一致安排,其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1.6 国际避税的手段,2. 特别纳税调整内容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探 讨 提 纲,转让定价管理,1,预约定价安排管理,2,成本分摊协议管理,3,受控外国企业管理,4,资本弱化管理,

12、5,一般反避税管理管理,6,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国际税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西方国家关于转让定价制度的实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母公司,高税国:40%,低税国:20%,商品$1,$ 5,$4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二十世纪初期,二战后至今,A,B,C,D,2.1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 (1)经合组织的要求 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 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 (2)我国的规定 国税发200414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注:指三种传统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

13、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但国税发20092号文件取消了价格法和利润法的排序,只要求企业和税务机关“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2.1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性分析: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2.有形资产的使用 3.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4.融通资金 5.提供劳务,(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等; (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

14、口环节等; (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观、包装等 (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08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

15、纳税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 (150-100)100=5000(美元)。,中国A公司,甲国B,钢材,¥100元,如何衡量关联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参照物,非关联交易,必须有“可比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选 择 次 序,参照物,非关联交易,关联方与非关联方的交易,非关联方与非关联方的交易,内部交易,外部交易,可比分析,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有差异,可比性调整,不能调整,放弃,选择下一种合适的方法,(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

16、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子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子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美国万雅,设备,20万,18万,毛利率10%,中国金马利,恒顺实业,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18(110%)16.2(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二)再销售价格法,中国A公司向甲国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提供一批特制零配件,生产成本1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的销售价格也为1万美元,即按照成本价格销售。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中国税务机关经调查得知,该配件当地的合理毛利率为20%。,中国A公司,甲国关联方B,配件,1万,成本1万,公平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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