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汇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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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基础知识(中级),物权法律制度,33,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 三十三章,第一节 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一)物权的含义与特征,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上的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1)物权与债券的联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但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并在不同主体间交换时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又称

2、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物权的义务。 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他人协助,不须征得他人同意。 债权人不直接支配物,一般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必须有义务人协助才能实现权利。,物权属于法定权利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设定时必须公示。 债权不具有公示性,特别是合同债权,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可以依法决定具体的内容和形式。,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3、,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否则权利无法确定。自己或他人的身体,以及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前,都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的标的一般直接是行为,间接涉及物。,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标的物无论在何处,权利人均可行使权利,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无法追及第三方。 物权与债权的优先效力。 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相同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二)物权法的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4、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保护方法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置。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但可以存在多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5、。 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公示方法 由法律 规定,公示效力 由法律 规定,合法所有人只有按法定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所有的第三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普通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实施,其登记范围主要包括如下10类不动产。,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7种,具体如下表所示。,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

6、,他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由于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因此自物权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权利人在他人所有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如下表所示。,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从物权,独立存在,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而从物权取决于主权利,其

7、随着主权利的消失而消失。,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法定 物权,意定 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与当事人意愿无关,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依当事人意愿发生的,如质权、抵押权。,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5)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 物权,无期限 物权,有存续期限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如所有权。,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 三十三章,第一节 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含义与特征,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8、利。,(1)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大权能,如下表所示。,二、所有权,(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存续性,财产所有一经合法获得,一般就可以永久存续,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弹力性,各项权能可以依法分离,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他物权消灭后,所有权又会从限制状态恢复为完整状态。,二、所有权,(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

9、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指获得对某物的所有权权利和丧失对某物的所有权权利。,(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是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二、所有权,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依法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多种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二、所有权,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产生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如下。,二、所有权,(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两种情况。,相对 消灭,绝对 消灭,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10、,即主体发生变化,但物仍然存在的情况。如权利人转让、权利人死亡等。,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即物不存在的情况。如标的物毁损、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等。,二、所有权,(三)共有的含义与形式,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且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主要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二、所有权,应有部分的确定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该部分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基于当事人意思发生按份共有的,按当事人意思确定应有

11、部分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按份共有的,按法律规定确定应有部分比例。 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确定应有部分比例时,则推定为各共有的应有部分应按共有人数平均。,二、所有权,共有人享有的权利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 共有人对共有物用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处分或作重大修缮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所有权,(2)共

12、同共有,共同共有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形成与共有物份额的确定 共同共有关系的形成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目的而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二、所有权,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财产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承担平等的义务。 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财

13、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二、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形式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的形式,二、所有权,(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均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如下表所示。,二、所有权,(四)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1)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别,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和共有权,因此权利客体

14、也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一般指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屋。 共有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二、所有权,(2)不同部分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权利,专有部分下的权利和义务 专有部分权利人(即业主)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还应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二、所有权,共有部分下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建

15、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共有人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随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具体共有部分如下。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

16、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 三十三章,第一节 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三、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含义与特征,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1)用益物权的种类,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三、用益物权,(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三、用益物权,(二)用益物权实例,(1)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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