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设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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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企业法律制度,浙江理工大学,第一节 企业法,一、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1.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2.依企业财产所有制性质 :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3.按资本中是否有涉外因素: 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 4.企业信用基础为准: 人合企业、资合企业 5.企业是否是法人: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征,我国于1999年颁布2000年元旦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

2、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答案:A,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3、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的定义,多选题,甲、乙、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单选题,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

4、伙人资格 C.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 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答案:D,3)公司的概念,公司: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制度,1.法人: 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独立核算的法人 1)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独立核算 2)法人:独立 具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自己的财产 独立承担责任 问:哪些企业可以成为法人企业?,首届中华老字号品

5、牌价值百强榜,3、企业法定代表人 :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代表法人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企业的代表,是为企业法人所为行为而生的,该行为所生的权利义务属于企业法人。,案例一:某木器厂由李某承包经营一年,在此期间李某以木器厂的名义与综合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综合厂供给木器厂纤维板1000张,价款25000元,货到后付款。由于李某经营管理不善,在承包期间共亏损50000元。后来,木器厂又承包给刘某。综合厂多次与木器厂交涉,均未拿到货款,向法院起诉。 问:谁是本案的被告?谁去应诉?为什么?,要点提示:在分析此案时,首先应弄清楚法人和法人代表。木器厂和综合厂都是法人

6、,而李某和刘某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应由法人去承受。所以,本案中木器厂是被告,应诉人是现承包人刘某。,企业自挂公司招牌案,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长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1995年10月,某甲与某乙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省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 1996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

7、法庭在调查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某甲、某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俩傻眼了,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公司吗?我们有营业执照,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法人企业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非法人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有自己独立于出资人和企业成员的财产,并以其本身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依法宣告破产,出资人和企业成员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还债责任;非法人企业则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清偿

8、债务时,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和乙所设立的企业为实质为合伙企业,对于企业的债务应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能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伞仅承担有限责任。,第二节 公司法,一、公司的种类,1.按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为标准,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按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这是最具有学理意义的分类,也是理解公司法律制度的钥匙!,3.按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划分 :母公司和子公司 4.按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划分:总公司和分公司 5.按公司的筹资方式及出资转

9、让方式: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6.按公司的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公司的种类,单选题,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分公司、子公司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子公司都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答案:C,海安公司与南通公司股东责任纠纷案,2000年3月17日,被告王某、刘某等六人发起设立了海安日出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万元,但上述注册资本系全部借用海安县环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部的资金,在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即将该款归还。各出资人约定了出资比例,其中原告刘某出资6万元,出资比

10、例为5.56%;被告王某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为74.08%. 2000年3月31日,海安日出公司又各另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南通日出公司。南通日出公司的注册资本51万元,海安日出公司出资50万元,但海安日出公司仍是向环球公司贷款50万元出资的,在用于南通日出公司验资后即归还了环球公司。 后南通日出公司的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因南通公司无力偿还,其债权人储某等人遂以包括本案被告王某、刘某在内的海安日通公司六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六人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案例。,海安公司与南通公司股东责任纠纷案,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核心理念,也是公司制度得以动作的基石.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是

11、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股东以放弃对投入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取得承担有限责任的优惠. 一旦违背上述前提,侵害债权人利益,而又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违背了公司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商业安全的维护. 因此,公司法法规定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实质上否定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足,而注册资本又未达到最低限额的,应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此时,应将股东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由六股东承担全

12、部偿还义务,并互负连带责任。六股东没有按判决履行,后法院强制执行,由六股东平均承担上述债务,本案被告刘某、王某各承担了21000元债务,,二、公司设立条件的主要规定,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例:甲、乙、丙是在大学同学,上学期间3

13、人开发了一套游戏软件,并认为有一定市场前景,因此,3人毕业后打算共同兴办一个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7.5万元。甲、乙、丙计划各出资2.5万元,游戏软件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为20万元。甲、乙、丙3人认为,该游戏软件属于非专利技术,可以作为3人共同财产作价出资。要求分析甲、乙、丙3人能否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案例一,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

14、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出资方式,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案 例 二,案例:甲、乙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计划与一家外国企业丙公司以及中国张某、李某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五方经协商,准备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丁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意各认购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

15、丙公司同意认购500万元股份;张某、李某同意各认购股份300万元。要求分析上述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发起人法定人数和发起人出资的有关规定。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本例中共有5人,且甲、乙为依法设立的中国公司,加上张、李共有4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35%,此处5人股份总和为3100万元,未达到丁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公司组织机构的主要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

16、司的组织机构由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3部分组成。具体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 ,这三会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某公司变更执行董事纠纷1,朱某为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成立不到半年,众人便发觉,身为执行董事的朱某,身上的毛病都一点点地显露出来了,除了独断专行外,对于公司业务及庞大的资金,也显露出管理经验的不足。由于过度保守,也使公司错失了一些本可以大大利用的机会,并亏损连连。部分股份有限公司产生更换执行董事的念头,于是便联合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朱某不以为然,认为这些人根本动不了他,便也欣然作为执行董事主持了这次股东会,并参与执行董事的改选。结果出乎朱某意外,众股东另选夏某为执行董事。朱某开始表示抗议,声称这个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三年内不得无故解职”。因此,朱某认为,他仍然是公司执行董事,临时股东会的这个决定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应视作无效,同时拒绝在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上,某公司变更执行董事纠纷2,签字。当天,朱某从会计手中拿走了公司的章程,并拒绝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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