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食品流通承诺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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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食品流通承诺书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

2、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

3、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

4、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

5、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 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

6、工具和设备安全、 无害,保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

7、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 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模板)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食品流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8、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二、申请人应达到的条件、标准与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 2人员管理 2.1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申请材料一致。 2.2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3场地要求 3.1经营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场所、污染源,或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3.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3.3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

9、4制度建立 已建立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规章制度应明示。 4.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设施要求 5.1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工艺流程合理。 5.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能够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4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

10、洁的售货工具。 5.5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6食品准入 6.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6.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

11、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6.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4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6.5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

12、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进销货记录或者票据进行管理。 6.6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6.7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

13、、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食品销售 7.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

14、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食品经营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保管、运输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7.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3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7.4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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