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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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2,2,前言,1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奠定了基础。,3,3,1. 13版清单强化了规范的强制性,13版清单强制性的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款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投标

2、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加大了强制条款的作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4,4,表1-1-1新旧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对比,1. 13版清单强化了规范的强制性,5,5,2. 13版清单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

3、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第二,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有条件的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共担的风险合同约定其它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

4、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 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6,6,3. 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

5、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强制条款,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 现在普遍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观点二: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1)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

6、量清单的约束,7,7,观点一: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理由: 一、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13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

7、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l.0.3、3.1.2、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因此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 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

8、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因此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1)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8,8,(1)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定,观点二: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理由: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

9、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 三、合同至上的思想。,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9,9,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有些招标人会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针对此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

10、7.1.1款进行了如下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2)对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约束,10,10,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针对这种约定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款-9.9.3款进行了规定: 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

11、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9.3 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

12、低者。,(3)对发包人要求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约束,11,11,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针对这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条款)。,(4)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12,12,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针对这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有如下规定:,(5)对发包人要求措施

13、费不予调整的约束,13,13,13版清单对招标控制价依据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6)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条款的约束,13版清单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相比08版清单新增“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更加详细的编制依据使得

1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更加规范。,14,14,若发包人要求赶工补偿,并且补偿费用较少或不合理。针对这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2.2款有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7)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补偿不公平的约束,15,15,13版清单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变革与创新,二,16,16,1.1 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建筑产品质量,合同价款,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承包商报价

15、的基础,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17,17,由此可见,13版清单第3.4.23.4.4条对计价风险的规定与08版清单风险分担原则一致,即体现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 (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 (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1.2 13版清单强调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合理

16、风险分担,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并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第3.4.2款规定了由发包人承担的三大风险因素()。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第3.4.3-3.4.5条对发承包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进行了约定。,1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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