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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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合同概念,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概念,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

2、经济补偿责任。合同是保险关系得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根本依据。,汽车保险合同概念,汽车保险合同特征,汽车保险合同特征,射悻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悻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确定的合同。,“射悻”的原意是碰运气的意思。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主要表现在保险人的反给付在合同订立时尚不能确定,而是有赖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间,倘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因而致损,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保险费而得不到保险人的任何反给付。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他所赔付的金额可

3、能大于其所收入的保险费;如不发生保险事故时,则只收取保险费而不需赔付。在保险合同中,实际上是投保人以交付保险费为代价将一个可能发生损失的危险事故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但这危险事故只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保险合同的后果是不确定的。可见,形成保险合同的射悻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汽车保险合同特征,但是保险合同与典型的射悻合同不同。典型的射悻合同有赌博、彩票等。这种合 同的一方的给付完全有赖于偶然事件。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仅表现在保险人的反给付 的偶然性,而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效果却是在合同订立时即确定无疑。至于长期人寿保险,则带有储蓄性,不存在射悻性。所以准确地说,保险合同是具有

4、射悻性质的合同。,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合同这种射悻性质只是就每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如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总保险费收入与总赔偿金额的关系是经过科学测算的,两者大体应相平衡。在这方面并不存在偶然性,即不存在射悻性。,汽车保险合同特征,某年9月,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险别为汽车损失险、盗抢险及其他附加险。保险期限为一年。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了保费。次年3月该投保车辆被盗,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该车辆进行理赔。理赔时,A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两张购车发票,一张金额为60万元,一张金额为20万元,以证明该车的价值为80万元。经保险公司核

5、查,认定其中20万元的购车发票为假发票。保险公司认为,假发票不能作为理赔依据,只能以60万元的真实购车发票进行赔付。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汽车保险合同特征,汽车保险合同特征,1)定值保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保单中载明,一旦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无须再估计,保险人直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全额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合同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也不必重新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

6、失的保险合同。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实践中,由于定值保险的赔付不是以受损标的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而是以保单约定的金额赔付,因而具有诱发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投保人可能有意对保险标的的价值估高,以期从保险事故中获益),所以定值保险的适用性受到限制,一般只适用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艺术品、古董、建筑物及其他价值不易确定的物品。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因机动车辆出险率高,车损比较容易鉴定,且折旧快等原因而采用不定值保险。,汽车保险合同特征,2)在机动车辆保险实践中,确定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与保险车辆同

7、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二是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三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

8、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可视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如果依据真实发票只有60万元,这意味着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而根据法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汽车保险合同特征,3)保险人通常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汽车损失险中,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由此可见,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但它并

9、非就是赔偿金额。,汽车保险合同特征,4)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也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本案中,被保险人提供两张发票,如果其中20万元的发票通过权威机构鉴定确实是假发票,这20万元当然无效。当然,如果发票是真的,这意味着保险金额80万

10、元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即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金额80万元赔偿。至于主张全部赔偿的人提出的投保时保险人未审查发票从而理赔时不应要求提供发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理赔时所需证明的各项单据是根据索赔的需要而要求提供的,与投保时是否要求提供并无太大关系。,汽车保险合同特征,5)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如果权威机构证明20万元的发票为假的,则根据保险法这一条规定,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虚报的20万

11、元这一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不能以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汽车保险合同特征,法院在根据保险人提供的权威鉴定机构证明20万元发票为假的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依据60万元的真实发票进行赔付。,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合同双方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的整个过程中都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应有任何隐瞒或欺诈的行为。,2)机动车辆保险在性质上应属于不定值保险,但现实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往往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做定值保险合同来处理,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这主要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没有详细地解释机动车辆保险在性质上属于不定值保险的缘故。此外,

12、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概念模糊的现象存在。因此,保险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应力争将条款在标准化的情况下制定得既通俗易懂,又合理严谨,以达到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利益。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详细地向投保人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在我国是专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除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外,还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

13、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下列两个要件: (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需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需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如不具有利害关 系,则订立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 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 投保人必须由原保险人充当。,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似是其他社会组织,但须具备下列条

14、件: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遭受损害。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失的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则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害的是被保险人本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被保险人,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而投保人没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

15、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要件为: (1)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受益人。 (2)受益人是独立地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不负交付保费的义务,也不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3)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并非自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而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直接根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可因下列原因消灭: (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或解散; (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3)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

16、全的行为时,其受益权依法取消。 在保险合同期间,受益人可以变更,但 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的变更无需 保险人的同意,但应当将受益人的变更事宜 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 力不得对抗保险人。,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2)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 所知道的; (3)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 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需经国家主管机关核 准具有代理人资格。,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国家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经济利害关系。机动车辆保险利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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