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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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 年 1 月 26 日【文号】【正文】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

2、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

3、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

4、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953 年 1 月 26 日2【标题】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颁布日期】1999 年 8 月 30 日【文号】99鲁社险字 15 号 【正文】 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

5、199929 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 50 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二、职工之母、妻不满 50 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1999 年 8 月 30 日【标题】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

6、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颁布日期】1976 年 11 月 6 日【文号】76鲁劳薪字第 108 号【正文】 各地、市、县劳动局,省直有关局,济南铁路局、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总厂、莱芜钢铁厂、张家洼工程指挥部: 现将国家劳动总局(76)劳薪字 95 号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一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1976 年 11 月 6 日附件:如文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1976 年 lO 月 30 日(76)劳薪字 95 号北京市劳动局:

7、你局(76)市劳革险字第 56 号文收到。关于在普及高中情况下,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3【标题】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岳父母是否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总工会【颁布日期】1981 年 5 月 3 日【文号】保险字81第 184 号【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保险福利处、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是否可列

8、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经研究认为:为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该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请你们根据上述精神研究函复该会。1981 年 5 月 3 日【标题】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厅【颁布日期】1997 年 7 月 30 日【文号】96鲁劳险函字第 7 号【正文】 莱芜市人事劳动局:你局六月十三日关于病亡职工直系亲属供养问题的请示收悉。所询某职工死亡后,其父有工作,其母能否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

9、系亲属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以劳保卡片中的登记为准。如果单位未办理劳保卡片登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其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如果其父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此复。1997 年 7 月 30 日【标题】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其岳父母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复函【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81 年 5 月 26 日【文号】81劳险便字 40 号【正文】 江苏省劳动局: 转去二机部二七公司三处劳资科来函一件。请参照下述意见酌情答复他们: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

10、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该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1981 年 5 月 26 日【标题】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颁布日期】1996 年 8 月 21 日4【文号】96鲁社险函字第 2 号【正文】 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你处(96)烟社劳险函字第 03 号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 205 条的规定,现函复如下:职工供养的子女,年满

11、十六周岁,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后,确系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此复。1996 年 8 月 21 日【标题】劳动人事部关于职业中学职工子女列供养直系亲属的函(摘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颁布日期】1982 年 10 月 6 日【文号】劳人险函198224 号【正文】 一、略二、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子女,仍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1982 年 10 月 6 日【标题】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供养直系亲属划分问题的复函【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颁布日期】1963 年 6 月 11 日

12、【文号】63生活字第 466 号【正文】 铁路工会生活部: 铁会活字第 16 号函悉。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确定职工供养父母的条件问题,不论其生母、养母或继母,只能限一人享受供养。 例如职工原来供养自己的生母,生母死亡后父亲又娶了继母,其继母就不能再列为职工的供养亲属,因为他生母已经享受了供养亲属的待遇。至于职工从小就死去了母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生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原生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了。 上述意见供你们参考。 1963 年 6 月 11 日【标题】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非因工死亡待

13、遇问题的批复【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局【颁布日期】1992 年 11 月 28 日【文号】鲁劳发1992524 号【正文】 枣庄市劳动局:你市薛城区劳动局薛劳字1992第 4l 号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请示5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 号和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 号文件规定招收(含转招)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含农民轮换工),在合同期内和退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定期生活补助等待遇,与所在企业城镇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1992 年 11 月 28 日【标题】山东省劳动局关于执行(88)鲁

14、劳险字第 397 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颁布日期】l989 年 3 月 23 日【文号】89鲁劳险函字第 l 号【正文】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88)鲁劳险字第 397 号关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不少市、地和部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前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88)鲁劳险字第 397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补助,过去的差额不予补发。原已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是否冲减,由各市、地自定。二、死者配偶

15、的标准工资不超过 70 元的,不负担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超过 70 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仅负担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补助费。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卡片登记为准。四、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享受过一次性救济费,后转为子女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又要求回到死亡职工名下享受定期补助的,原单位应予接受,但不得同时享受子女所在单位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失去被供养条件后,从失去被供养条件的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六、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改为定期生活补助之后,职工生前领取的肉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离、退休职工生前领取的 1217 元生活补贴

16、,死亡后仍按原规定发给。即: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三个月、四个半月、六个月的上述补贴。七、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支付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接受单位负责支付。八、按(88)鲁劳险字 397 号文件规定计算的生活补助费如低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仍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九、在乡镇街办企业中全民和县以上集体身份的职工,可以参照(88)鲁劳险字第 397 号文执行。l989 年 3 月 23 日【标题】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颁布日期】2003 年 10 月 21 日【文号】鲁劳社200353 号【正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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