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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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尽责中的尽字意思是:全力做出,竭力做到最好职:职责责:负责尽职尽责: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完成自己的职责和对其负责。下面文书帮整理的公司尽职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关于北京*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2、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

3、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4、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5、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

6、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

7、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

8、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

9、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10、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XX)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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