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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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通论,主讲教师:郑 代 良 E_mail:,第二章 法的发展论,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当时社会中,社会调整的主要方式是以首领为代表的氏族组织的权威和以禁忌为主的氏族习惯规则 二 法产生的原因 首先,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剩余产品的出现 其次,私有制的产生和出现贫富两极分化 再次,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大分工 最后,社会分裂为奴隶主与奴隶两大对立阶级 由些可见,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它是伴随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表现和产物,2,法律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1)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原始社会习

2、惯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法律以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 (2)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体现少数剥削者、统治者的意志 (3)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世世代代因袭形成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保证和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和氏族酋长的威望,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适用范围不同。原始社会习惯适用于本氏族本部落,法律适用于本国领域内的一切公民,法律的适用范围要广。 (6)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为维护没有阶级差别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三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从个

3、别调整到一般调整 其二,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其三,法逐渐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分立,第二节 法的发展规律,一,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不同对法所作的一种基本分类 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封建制法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资本主义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二 法发展的两种模式,法的发展模式之一:突变的形式或不平衡的发展模式 法的发展模式之二:渐变的形式或平衡的发展模式,三 法发展的总趋势,法的总趋势是:由低级到高级由野蛮到文明的方向和路线进行的 如何评价和衡量一个法律是否文明及其文明程度呢? 第一,

4、看它能不能和多大程度上保障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二,看它是否和多大程度上符合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人类理性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 第三,看它的开拓性和开放性,第三节 法的未来,法的消亡同法的产生一样,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人们真正成为自然和社会的主人,从自然的王国进入到了自由的王国,第三章 法的运行论,法的运行,主要研究法制作为一个严密的循环不息的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哪些重要组成部分,其运作的最终目标是什么 法制的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诸多环节 法的运行目标一般都是摒弃传统形成的人治,逐步走向法

5、治,第一节 法的运行目标,一,当代法的运行目标:依法治国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涵义不同: 所谓法制,正如董必武所说“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它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相对而言的 法治,它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针和原则 ,侧重点不同: 法制的着眼点是法律制度,主要看是否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 法治的核心是举国上下特别是掌权者严格依法办事,二 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古代法学家提出的“以法治国”与我们现在讲“依法治国”是否一致? 在历史上,首先提出法治思想并给法治奠定思想基础的,应该是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

6、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提出了衡量法治的两条标准: 一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二是法治要求建立“良好的法律”,世纪末,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戴雪()提出了法治的三要素说: 第一,任何人“唯独受法律治理”,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不应受处罚; 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个人的权利是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而不是宪法的产物前两条后来成为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的支柱 法治的主要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分权制衡原则,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标志之一:具有比较完备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标志之二: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

7、标志之三:具有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制度 标志之四:具有健全的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 标志之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标志之六: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资本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区别,首先,反映的意志和利益不同 其次,经济基础不同 其三,政权性质不同 其四,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追求的是少数富人的特殊利益,后者则追求全体人民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三 依法治国的伟大意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

8、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向全党全国人民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四 “依法治国”提出的必然性,第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第二,是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第二节 法的制定,一,法的制定的概念和分类 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与广义) 法的分类: 其一,根

9、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 其二,根据立法依照的权力的性质不同(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其三,根据立法内容的不同(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刑事立法,诉讼立法等) 其四,根据立法机关的地位不同(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二 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最大多数人意志的民主原则 ,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从本国国情出发,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适当超前立法 ,严格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无效等原则,三 立法的权限划分,立法的权限划分,通常称为立法体制.在西方一般是指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在我国还包括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10、. 一个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决定于该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也与其历史和传统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里有两个或多个机关拥有各自的或并行的立法权,其立法体制则是二元的或多元的。它们的宪法一般规定了联邦专有的立法权,联邦成员的立法权以及联邦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共有的立法权 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里,立法权一般集中在中央机关,全国只有一个法的制定系统,其体制是一元的 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头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多层面的立法体制。,四、法律的制定程序,法律的制定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或方式。它是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最重要的制

11、度(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 1,议案提出 议案提出的核心是提案权的归属问题 议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能否启动的关键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享有提案权的有: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提案的一般采用书面形式。,2,审议法律草案,审议的两个阶段:专门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 审议的方式是辩论和提出修正案 3,表决法律草案 表决不法律草案是立法程序的关键环节 一般法律草案需要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即可,对于特别重要的法律草案需要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或代表的2/

12、3或3/4以上的多数票方可。 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一般法律草案或其它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国家主席签署),第三节 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运用和实现.也谅是将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过程.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实现;另一方面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简言之,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一、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社会生

13、活中运用法律,保证法律实现的活动.它包括执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专门活动. 1,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要正确,二是合法,三要及时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公民在一律法律面前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即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对什么事具有效力主我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范围,即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

14、效力,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效力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是新法对过去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法律适用于它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就具有溯及力,这叫做溯及既往;否则就无溯及既往,即不溯及既往 就实体法而言,不溯及既往是一般的法律原则,溯及既往只能是个别特例,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至于程序法,则不受不溯及既往的限制 近代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是在法律中规定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也实行这条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是指法律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 一般来说,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海

15、,领空以及延伸意义的“领土”,即驻外使馆,航行或停泊在国外的本国船舶和航空器,,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即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世界各国对此确立了不同的原则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种原则: 一,属人主义原则,即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法只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 二,属地主义原则,即法对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处在本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于本国法 三,折衷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并与属人主义相结合凡居住在一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一律适用居住国的法律但有关公民的义务,民法中的婚姻,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犯罪,一般适用于本国法 现代各国一般采取折衷主义

16、,我国也采用此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国法律适用于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组织,包括本国的,外国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和无国籍的人,,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个人,根据立法精神,国家政策和法律意识,对法律或法律条文所作的说明 法律解释根据其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划分为两大类: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亦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一般分为三种: 立法解释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它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具有同等的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它对所有的司法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如何运用行政法规或对其制定的法规所作的解释,它对自己所属的行政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汗律法规所作的解释,包括法理解释和任意解释这种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有助于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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