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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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原行政执法介绍,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介绍,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令发布;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由农业部制定,以部长令发布; 政府规章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市长令发布。,草原行政主体,几个法律用语: 县以上:包括县、县级市,不包括区; 县级以上: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 各级:包括乡镇、县(市、区)、市、省; 应当:为必须的意思。,内设机构,承办工作,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

2、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草原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不等同于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管辖,省畜牧局为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单独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其行政机构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单独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根据当地编委确定的行政职责确定。 我省草原按照地域管辖。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授权系统自行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草原的管理工作,接受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3、和监督。,草原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行使的权利,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有下列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违

4、法开垦草原或者破坏草原不依法查处的; 2、对承包活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予以包庇或者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办理草原权属证书或者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挪用草原承包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5、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草原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草原行政执法程序,适用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草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当

5、场决定行政处罚除外),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单位领导批准立案。 关于行政处罚期。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又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按此规定,开垦破坏草原如开垦种地,属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应从其撂荒之日起计算。,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阅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测时

6、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对查封、扣押的机械或工具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填写查封(扣押)通知书 ,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其他人到场见证。对扣押的机械或工具的,应妥善保管,不要损坏,如有损坏,应进行赔偿。,三、评议审查,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确应做出行政处罚的,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查。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四、告知,领导审查后认

7、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同时应告知听证的权利。 在边远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五、听证的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行为适用听证程序。 根据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我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对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0元。 适用听

8、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必须进行听证。,(一)听证的有关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听证机关如属于委托执法的,听证机关为委托单位。不属于委托执法的,听证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 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听证的,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如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

9、成。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时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二)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遵守听证会场纪录,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三)听证程序,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3.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4.当事人及委托代

10、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5.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6.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 7.当事人或委托人作最后陈述。 8.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订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本单位领导审查。,六、作出行政处罚,单位领导根据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及时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由执法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复杂或

11、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二)关于草原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各地畜牧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受理单位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行

12、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办。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草原监理站属法规授权的组织,它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是本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 行政复议受理单位应在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送达时应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宣告后当场交付 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不在时,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由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

13、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为公告发出六十天后视为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延长至一年。,八、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

14、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结案归档,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阅卷归档要求: 1、一案一卷; 2、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3、案卷应当顺序装订。,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结构,4条,共计52条,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 负责的内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 责任追究的对象:政府领导; 追究的方式: 执行的主体:上级政府及监察部门;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本级政府及监察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草原确权登记制度,一、有关草原权属的概念 草原所有权:草原所有者,依

15、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草原使用权:草原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草原,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草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草原所有权形式,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草原,三、确权类型 集体所有的草原,确认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草原,确认使用权。 四、确权登记的主体 集体所有的草原,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6、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为县级人民政府。,四、确权登记的过程,1、外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汇同土地等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及拟确定使用权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勘测草原面积、利用现状、界线及方位,绘制成图,由勘测人员签字盖章,涉及行政界线的,由相关单位盖章。 2、内业。填写草原权属证书和草原权属档案,加贴附图;属国家草原未确定使用权的,只填写草原使用权档案; 3、报批。报政府审查同意后,在权属证书和使用权档案的发证机关处加盖政府印章,并在粘贴的附图粘贴处加盖政府印章; 4、下发草原权属证书。,五、权属争议的处理,1、协商解决。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政府处理。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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