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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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法律关系,内容与要求:全面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重点把握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重点与难点: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分类;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其他的法律概念(如法、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大多都直接或间接地同此一概念相关联。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任何法律现象的

2、存在都是为了处理某种法律关系,认识和研究法律关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法学理论上的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比尔林的解释已经成为通说。 本书也采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练习题(司考2004 ),83. 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

3、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4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2000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

4、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不是“合法、有效”) (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思考:法律关系是具有国家思想意志属性的关系?,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中的法律关系,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生前先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

5、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包括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为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二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遗赠给自己,并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两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三、法律关系的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型)法律关系与横向(平权型)法律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案例】“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40台给

6、一国营企业(简称“A单位”),合同约定A单位支付货款4万元。在交货之前,40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A单位。,法律关系的分类,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5、抽象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6、公法法律关系、私法法律关系、公法私法混合法律关系,【案例】四川宪法平等权案,2000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曾发生一起关于宪法平等权的案件。原告王勇等3名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去被告“粗粮王红光店”用餐。被告的广告上写着“每位十八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原告认为这是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33

7、条以及民法通则第3条关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原则,侵犯了公民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因而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撤销广告中对消费者的歧视对待,并返还对原告每人多收的2元钱。一审法院判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商家不能对公务员消费者予以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对不同的消费者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对是否消费有充分的自由”。被告并“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与行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权决定对某一个群体和个人予以优惠”;且根据不同的群体以

8、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增强竟争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属于“理解不当”,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后来,被告饭店自行撤除了关于公务员优惠的广告词。,四、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1、公民(自然人) 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中国,还有一类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个人合伙等)可以参与

9、一定范围的法律关系。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参与法律关系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以中国有关法律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签定的条约为依据。,法律关系主体,2、机构和组织(法人) 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法人。,法律关系主体,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

10、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案例】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 1981年2月10日,石母由于妊娠难产,医院用产钳助产,在牵拉过程中,牵拉胎头较困难,7分钟(其中停顿并放松3次)后胎儿才娩出。当时新生儿皮肤青紫,经检查,新生儿头顶部表皮破2厘米1厘米,左颞下产钳伤1厘米,胎儿头顶部有9厘米8厘米血肿。当时夫妻俩谁都没在意孩子头上的伤疤会给以后来带来什么,所以在分娩后第六天产妇即出院。1981年10月11日,即石某(化名小石头

11、)出生后第九月,其父母发觉“小石头”的健康情况欠佳,便到医院检查。被医生诊断为“面黄,头呈方型,前囟未闭”。两岁多时,医生诊断“小石头”为先天性上眼睑下垂。三岁多时,“小石头”又被诊断为颅内高压,并开始出现步态不稳,头围增大的症状,即住进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该医院拟诊为“继发性脑积水”。面对不幸,“小石头”的父母开始怀疑孩子的出生医院助产时的问题。1988年10月12日,在“小石头”父母的多方奔走下,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小石头”的病情作出了鉴定,结论为:确认因助产导致继发性脑积水的依据不足,不属医疗事故。无奈,石父母以“小石头”的名义,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

12、告医院对其在助产过程中损害原告的行为承担责任,给予经济赔偿。当时的“小石头”已经8岁了。法院于1998年6月1日正式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的继发性脑积水的病因及与产钳伤的关系等进行法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石某继发性脑积水与其出生时产程时间过长及产伤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难以排除,说明被告的行为具有导致原告病情的一定概率;同时因原告母亲系高龄产妇,又属过期妊娠,对胎儿有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此客观条件虽不属原告的过错,但可以适当减轻医院的责任。根据上述理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106590.42元。,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

13、案例】天津荷花女案 原告陈秀琴以被告魏锡林、天津今晚报社侵害了她以及死去的女儿吉文贞(艺名荷花女)的名誉权为由,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荷花女)之母,吉文贞15岁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望,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写成后投稿到天津今晚报社,并于1987年4月开始连载。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一书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陈秀琴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三次同人恋爱并接受对方聘礼,被天津帮会头目侮辱,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

14、同时小说还描写了陈秀琴同意女儿做某人之妾并接受聘礼。上述内容属魏锡林虚构。原告陈秀琴在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造成医药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名誉权。因为作者使用了两人的真实姓名,虚构了有损二人形象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于1989年6月2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00元,停止侵害。魏锡林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发行。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无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5、可靠,适用法律正确。后由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

16、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案例】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案,浙江省青年妇女郑雪梨的新婚丈夫罗峰供职于舟山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2001年5月29日,他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女)发生争执,将王莹杀死。检察院对罗提起公诉后,8月7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宣判后,罗峰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间,郑雪梨则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人工授精的请求。一审法院告诉郑雪梨,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舟山市也没有人工授精的条件,拒绝了罗妻的请求。同年11月11日,罗雪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书面申请。为慎重起见,高级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这种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遂决定对郑雪梨的要求不置可否,以沉默的方式予以拒绝。2002年1月1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后,罗峰被执行死刑,郑雪梨要求留下丈夫精子的希望化为泡影。 在本案中,作为死刑未决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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