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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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职能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

2、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水平、资金能力、管理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从业条件的审查和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可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第四条 运营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第五条 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和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证书使用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督。 返 回 第二

3、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备,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并且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六)单位主管人员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调试及运营管理经验,对设施的技术原理、工艺流程、运行条件、运行影响因素及

4、处置对策措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上岗操作人员。第七条 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申报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办公、实验或检验场所证明;(三)两个(含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第八条 运营证书申请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领取运营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二)申请单位应将运营证书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

5、审并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过材料审查和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运营证书。第九条 专业性环境保护企业无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经历的和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临时运营证书,一年后经审查合格换发运营证书。 返 回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运营证书的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运营专业范围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运营证书的颁发和使用情况,每年组织年检,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持证单位每年 12 月份按照检查内容,提供书面材料,到

6、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为:(一)持证单位资质;(二)工作人员资质;(三)履行合同情况;(四)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五)设施运营管理状况;(六)设施排放达标情况。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运营合同的内容负责。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况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吊销运营证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一)因运营管理不当,达不到有关规定和标准,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二)因条件变化,已无能力开展设施运营活动的;(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涂改、伪造和转借运营证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或不按期办理年检的;(五)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第十三条 运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单位可在运营证书期满前半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换发新的运营证书。 返 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运营证书和运营证书申请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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