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政〔20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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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汝政201329号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 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96万,约占总人口的12.33%,是河南省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文件精神,参照我省有关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

2、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方向,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要切实履行政府在政策扶持、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二)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

3、源。各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整合资源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布局结构与服务需求相结合,逐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种类齐全的养老服务网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场所。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三)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

4、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的照料和护理问题,不断扩大服务对象,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三、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

5、好、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其中:市级建设一座示范性的集养老、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教育为一体的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成立符合辖区实际需要的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市所有的城市社区和80%的农村建制村。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人相对集中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兴办适度规模的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服务机构,以适应并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养老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服务。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

6、合平台建设,建设汝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市、乡、村三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从2013年起,建立80-90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补贴标准为: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四、保障措施(一)实行项目规划优先。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的要求,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CJ122-99)的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

7、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应优先审批。城乡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已建小区,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二)实行土地使用优先。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配套费可以免征。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

8、设施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三)实行税费减免优惠。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等;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

9、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降低门槛,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依据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从2013年起,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

10、以上(含5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分4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200元(分4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接受补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建设补贴款。对于正常运营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从2013年起,每年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其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不低于8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

11、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养老服务机构、社会民办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城镇“三无”人员、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入住资格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民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酌情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支持。(五)实行从业人员政策优惠。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

12、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六)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养老服

13、务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养老服务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七)支持开展社会捐助。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捐款物。所募捐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一)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履职尽责,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

14、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公示机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积极

15、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开拓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保险机构要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好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保险相关问题。教育部门要重视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二)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路子。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各乡镇、街道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

16、实现“管办分离”。可采取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资助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三)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机制。民政和老龄部门要做好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对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民政、老龄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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