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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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有限合伙企业,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三节,*个人合伙: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适用民法通则。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合伙企业也可以破产清算,新亮点:,1、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2、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其他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合伙企业也可以破产清算,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

3、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概念,2,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3,合伙企业的财产,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6,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 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设立条

4、件,1、2人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的性质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5、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转让,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比较: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质,(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2、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主

6、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4、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7、,则,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问 题,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问题: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

8、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外连带,对内按份),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的债权人- *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

9、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第三人加入合伙 取得合伙人资格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比较:有限合伙人入伙的责任规定,2、退伙,退出合伙企业 丧失合伙人资格 协议退伙(约定合伙期限) 自愿退伙 退

10、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 伙 当然退伙 法定退伙 除 名,合伙协议约定有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通知退伙,比较:协议退伙与通知退 伙的主要区别,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们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

11、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3)当然退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用决议作出。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特别注意: *除名决议应当用书面通知; *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比较: 当然退伙-合伙人“被动”出问题; 除名-合伙人

12、“主动”出问题。,(4)除名,(5)退伙的后果,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财产份额当然继承,身份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法定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 总结: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的条件: 第一,有合法继承权; 第二,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13、; 第三,继承人愿意。,(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的结合 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其他债务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责任形式,-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职业保险,

14、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1,出资,2,事务管理,3,表见合伙,4,无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义务,5,财产份额的出质、转让,(二)特殊规定,1、出资,(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15、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2、事务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参加事务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加事务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表见合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4、无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义务,第70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1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

16、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比较:普通合伙人,5、财产份额的出质、转让,第73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72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比较: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入伙: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比较:普通合伙人入伙的相关规定。,退伙: (1)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比较:普通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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