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吴区新都行塑料制品商行生产塑料配件3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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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生产塑料配件 30 万套项目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新吴区新都行塑料制品商行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宿锡燕联系人联系人宿锡燕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 98 号-15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601480322传真邮政编码214000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 98 号-15 立项审批立项审批 部门部门 无锡新吴区行政审批局项目代码项目代码2018-320214-29-03-536783 建设性质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及代码及代码 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 制品制造 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平方米(平

2、方米) 180 绿化面积绿化面积 (平方米)(平方米) / 总投资总投资 (万元)(万元) 10 其中:环保其中:环保 投资(万元)投资(万元) 1 环保投资环保投资 占总投资占总投资 比例比例 10% 评价经费评价经费 (万元)(万元) 预期投产预期投产 日期日期 2019 年 9 月 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包括锅炉、发电机等):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包括锅炉、发电机等): 原辅材料:原辅材料:主要原辅材料详见表 1-1。 主要设备:主要设备:设备详见表 1-3。 水及能源消耗量水及能源消耗量 名称名称消耗量消耗量名称名称消耗量消耗量 水(

3、吨水(吨/年)年)32.8燃油(吨燃油(吨/年)年) 电(度电(度/年)年)50000燃气(标立方米燃气(标立方米/年)年) 燃煤(吨燃煤(吨/年)年)其它其它 废水(工业废水废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水量及排放去向:)排水量及排放去向: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生活污 水 24t/a 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然后接管梅村水处理厂处理, 尾水排入梅 花港,最终进入京杭运河。 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的使用情况: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的使用情况: 无。 2 原辅材料及主要设备:原辅材料及主要设备: 原辅材料具体见

4、表 1-1,设备详见表 1-2,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见表 1-3。 表表 1-1 主要原辅材料表主要原辅材料表 序号序号名称名称年用量年用量 (t/a) 厂区最大厂区最大 储存量储存量 (t/a) 性状性状备注备注 1 PVC (新料、颗粒状) 102固汽车运输 2色母料(颗粒状)0.20.1固汽车运输 表表 1-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名称名称规格型号规格型号数量(台)数量(台)备注备注 注塑机/42 台备用 冷却水箱/1国产 表表 1-3 原辅料的理化性质原辅料的理化性质 序号序号原辅料名称原辅料名称理化性质理化性质 1 PVC 又称“聚氯乙烯”。为无定型结构的白色粉末,

5、支化度较小,相 对密度 1.4 左右,玻璃化温度为 7790,213以上开始分解,对 光和热的稳定性差。在 100以上或者经长时间阳光暴晒,就会分 解而产生氯化氢,进一步自动催化分解,引起变色,物理机械性能 也随之下降。 2 色母料 是一种新型高分子材料专用着色剂,亦称“颜料制备物”。色母 由颜料或者染料、载体和添加剂三种基本要素所组成,是把超常量 的颜料均匀附于树脂之中。 3 工程内容及规模(不够时可附另页):工程内容及规模(不够时可附另页): 1 1、 项目由来项目由来 新吴区新都行塑料制品商行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 98 号-15,租用无锡市新区江 溪街道春阳居(村)民委员会春阳工业园内

6、闲置的厂房 180m2作为本项目的生产区域, 项目总投资 10 万元,建成后年生产塑料配件 30 万套/年。企业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取得 无锡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锡新行审投备 2018488 号。 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等的相关 规定,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中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7 塑胶制品制造,”,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 98 第 253

7、 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公司委托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 目所涉及的安全、消防、卫生等问题不属于本评价的范围,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标准执行。 2、项目概况、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生产塑料配件 30 万套项目; 建设单位:新吴区新都行塑料制品商行; 项目性质:新建; 投资总额:1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 万元;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不新增用地,租用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春阳居(村)民委员 会闲置的厂房 180m2作为本项目的生产区域,购置注塑机 4 台(2 用 2 备)。项目建成 后年生产塑料配件 30 万套/年; 建设地点:

8、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 98 号-15; 工作制度:一班制,每班工作 8 小时,年工作日 300 日; 职工人数:本项目职工 2 人,不设宿舍、食堂,职工就餐自理。 3、工程内容及生产规模、工程内容及生产规模 本项目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见表 1-4。 4 表表 1-4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产品方案及主体工程产品方案及主体工程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车间车间、生产装置生产装置 或生产线)或生产线) 产品名称及规格产品名称及规格设计能力设计能力(套(套/年年)年运行时数年运行时数 生产车间塑料配件30 万2400h 4、公用工程、公用工程 本项目利用现有的公用及辅助设施;给水由新吴区市政水管网统一供给;供电由新

9、吴区供电管网统一供给;项目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接管梅村水处理厂处理。公用及辅 助工程具体见表 1-5。 表表 1-5 公用及辅助工程公用及辅助工程 类别类别建设名称建设名称设计能力设计能力备注备注 贮运工程生产车间180m2堆放生产设备、原材料及产品 公用工程 给水自来水用水量 32.8 吨/年 由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网供给, 依托 出租方原有设施。 排水生活污水 24 吨/年 依托出租方原有设施,雨污分流;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 进入梅村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供电用电量 50000 度/年由工业配套区电网统一供电。 环保工程 废水处理生活污水 0.08t/d化粪池,依托出租方原有设施

10、废气处理 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处理装 置进行净化处理最后通过 15 米高排 气筒排放(FQ-1) 风量 2000m/h 固废处理 一般固废堆场 5m2、带盖收集桶若干; 危废堆场 3m2 固废分类堆放, 安全暂存, 无渗漏 其他/ 5、周边环境、周边环境 本项目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 98 号-15,具体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 项目东面为园区内闲置厂房;南隔园区道路为园区内空置厂房;西侧为金事达液压 有限公司; 北面为园区道路、 隔路为园区企业。 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项目北侧 465 米处散户居民点张公桥,周围环境示意图详见附图 2。 厂区平面布置:厂区面积 180 平方米,平面

11、布置图详见附图 3。 6、产业政策相符性、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 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2013 年修正)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 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 年本)中的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 5 限额类项目; 不属于 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 (2008 年 1 月)中的鼓励类、 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 年本)中的禁止 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

12、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本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2012 年本)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中的项目。 此外,无锡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锡新行 审投备2018488 号。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7、规划相符性规划相符性 (1)与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 98 号-15,企业租用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春阳居 (村)民委员会春阳工业园内闲置厂房,项目周围皆为工业企业。项目建设符合土地利 用规划要求。根据无锡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2020)(详见附图 4),项目 所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

13、”,符合远期规划要求。 (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要求的相 符性 A、与太湖三级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2221号),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 保护区。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规定: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 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 企业和项目, 城镇污水集中处

14、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 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 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 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 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 6 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加工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限制类、禁 止类,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梅村水处理厂处理,利用出租方现

15、 有排污口,不单独设置排污口。因此本项目满足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要求。 B、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 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亦不属于该条例中 “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 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 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 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

16、物质、危险化学 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 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项目,故本项目符合太湖流 域管理条例文件的要求。 (3)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相符性 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 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 效治理设施,本项目注塑阶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入二级活性炭处理装 置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本项目所涉及的有机废气的污染防治与“十三 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合。 (4)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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