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区急救车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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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急救车辆及医疗急救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QCZ2012-项目编号:QCZ2012-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急救车辆及医疗急救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招 标 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局 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一二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 项目说明、招标内容-25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55第五章 合同特殊条款-63第六章 资料清单-64第七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65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局的委托,就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急救车辆及医疗急救设备采购项目以公

2、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一、项目编号:QCZ2012-二、项目名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急救车辆及医疗急救设备采购三、项目内容第一包:进口全地形越野救护车辆及车载急救医疗设备第二包:监护大型救护车5辆第三包:监护中型救护车2辆第四包:车载双相波除颤监护仪第五包:车载抢救型呼吸机第六包:车载转运型呼吸机第七包:心电图机第八包:车载其他设备(一)包括:输液泵、微量注射泵、车载负压吸引器、真空夹板(负压固定气垫)第九包:车载其他设备(二)包括:喉镜、呼吸气囊、腕式血压计、快速血糖仪、内科箱、外科箱、液体箱,脊椎固定装置、真空担架、履带式楼梯担架(椅)、铲式担架。四、投

3、标人资格要求(一)合格投标人的基本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须为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招标项目的同一包中同时投标。(二)合格投标人的特定条件:1.第二、三包救护车必须为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布的产品。2.第一、二、三包投标人须为投标车辆的生产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第一包投标人须具有车辆进口资质);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

4、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有车辆生产制造商授权证明;3.投标人为医疗设备制造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医疗设备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表);5.第四至第八包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有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的授权证明。五、采购文件的获取1.时间: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28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2.地点:青岛市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十六层1617室。3.售价:每套200元,售后不退(如欲邮购需另加邮费50元,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延误

5、不负责任)。4.投标人在购买采购文件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以下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原件或其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留存):4.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4.2投标人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六、投标文件的递交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2年5月8日9:30时,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开标地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3号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七、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欲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请与采购代理机构取得联系。八、联系方式采 购 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局地 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

6、路369号联 系 人:薛殿敏电 话:0532-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地 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十六层联 系 人:邱圣 乔祥坤电 话:0532- (自动传真)电子邮件:开户银行:青岛银行福州路支行开户名称: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账 号:402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一、总 则1.适用范围1.1本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简称采购文件)仅适用于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所叙述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急救车辆及医疗急救设备采购项目。2.定义2.1招标人系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局。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2.4评标

7、委员会系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2.6进口货物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2.7采购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青岛市政府采购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2.9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8、2.10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3.1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3.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投标人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3.3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4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3.5

9、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合格的投标人5.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5.2投标人必须满足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的相关要求。5.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5.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5.5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6采购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6.投标有效期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

10、,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采购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6.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7.投

11、标保证金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7.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7.3投标人须在2012年5月4日16:00前,以转账支票、现金或电汇的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第一包:肆万伍仟元、第二包:肆万伍仟元、第三包:壹万贰仟元、第四包:伍仟叁佰元、第五包:伍仟叁佰元、第六包:叁仟肆佰元、第七包:壹仟肆佰元、第八包:壹仟叁佰元、第九包:壹仟捌佰元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7.4投标人必须准确填写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的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只按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汇出保

12、证金银行账户信息退还投标保证金。7.5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7.6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退现金),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本项目的采购合同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均须原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财务部联系:王会计 0532-;中标人逾期办理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迟延退款责任。7.7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投标保证金。7.7.1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7.7.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7.7.3采

13、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7.7.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7.7.5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7.6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7.7.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7.7.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因主观因素)放弃中标的;7.7.9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7.7.10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7.7.11投标人有前款7.4.2至7.4.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8.基础资料提供8.1投标人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2012年5月2日12:00以前(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采购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二、采购文件9.采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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