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管理费的分摊问题(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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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集团管理费的分摊问题(答疑精华) 问: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列支,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已不能在子公司中作费用列支? 如是,该规定将对大型集团企业总部(法人企业)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类总公司一般没有正常的收入及利润来源,无法消化巨额管理费,产生的巨额亏损,因而形成较大的所得税损失.因此该规定不利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同时,由于管理费的实际受益对象为集团内的各子公司,从法理上看,禁止管理费列支的规定有违收益与费用配比原则及相关性原则.此外,由于该规定未见有相应的过渡期,企业在08年产生的损失将无法弥补. 如否,(即政策依然允许集团企业总

2、部向子公司分摊管理费),那么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禁止列支的管理费具体是何所指?不能列支的管理费的具体范围又如何?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企业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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