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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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受理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核准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核准监管机关

2、。4核准核准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核准的事项,核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核准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提示说明:(1)初次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需提供离任审计报告;(2)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机关不是现审核机关或审核部门,监管机关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和其它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

3、员的情形征求原任职机构监管机关或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向重庆市外银行监管机关或跨系统监管机关征询意见,采用文件形式;向重庆市辖内银行监管机关或监管部门征询意见,发送监管事项征询意见书。适用备案制、个案审核和平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跨地区任职,参照此条执行。(3)对有不良记录受到纪律处分,并经过一段时期组织考察且取消处分的新任或升任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机关在审查其任职资格时,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从严审核。审查时,可对拟任人进行诫免谈话,谈话应形成书面谈话记录,并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对经审核可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行

4、一年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满,监管机关在其上级机构综合考评鉴定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作出其是否继续任职的监管意见。(4)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前可根据需要进行任职资格考察谈话或考试,由核准监管机关或授权下级(当地)监管机关进行。(5)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六)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银行业监管机关进行任职资格备案并同意。1申请申请人按备案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拟任人的备案申请(一式三份)。备案申请材料包括: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

5、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2)理事(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聘任决议(适用于拟任地方性法人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4)离任审计报告;5)拟任人对个人是否有大额负债和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的承诺书;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2受理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

6、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监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备案备案监管机关自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决定。同意备案的,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后,返还申请人一份;不同意备案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提示说明:已经过核准制核准其资格的主持工作副行长升任行长,其任职资格适用备案制。(七)适用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任职资格

7、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可进行个案审核,适用核准制。个案审核按照上述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办理,即对拟任政策性银行分行、主要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市(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托投资公司(总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总部)、金融租赁公司(总部)、汽车金融公司(总部)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后,报银监会核准。对拟任重庆银监局直接监管的其它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监管部门受理审查后,报银监局局长办公会核准。对拟任银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后,报重庆银监局核准。1申请申请

8、人按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拟任人的核准申请(一式三份)。适用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同核准制。2受理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9、查。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核准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核准监管机关。4核准核准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核准的事项,核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核准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提示说明:对个案审核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受理监管机关应对其进行考核谈话。谈话应形成书面谈话记录,并随其它审查文件材料一并上报核准监管机关。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业

10、风险的认识,完善和执行内控制度的措施,对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经营目标和规划的设想等。(八)平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平级调动指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行政或人事级别相同,履行职责相当的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的调动。对平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审核,但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监管机关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1)任职文件;2)原任职机构的离任稽核报告;3)原任职机构所在地监管机关的任职资格审核文件。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监管机关应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1)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一个月内提交离任审计

11、报告,也未提前向监管机关作出说明;2)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3)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规定情形的;4)涉及跨地区调动的,原任职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机关提出拟任人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意见。提示说明:对跨系统平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需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同法人机构之间调动,应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流程图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初审、转报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核准(备案)机关审查、核准(备案)否决 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申请 (九)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管理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

12、员的任职资格审核采用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形式。1.任职资格核准和备案范围担任下列职务的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和副行长(副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外资银行总代表处总代表,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担任下列职务的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外国银行分行所设支行的副行长,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职资格准入条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

13、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3.审批权限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外资银行总代表处总代表、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申请,报银监会审核。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审核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和副行长(副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申请;并经银监会授权受理并审核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和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申请。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审核适用备案制的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4.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4.1申请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重庆

14、银监局提交拟任人的核准申请(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申请书致银监会主席;由重庆银监局核准的,申请书致重庆银监局负责人;2)外国银行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不适用于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4)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5)外资法人机构章程规定应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6)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声明;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4.2受理重庆银监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15、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重庆银监局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4.3审查重庆银监局将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之日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银监会核准的,重庆银监局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银监会。4.4核准重庆银监局直接受理并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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