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wto与两岸法律事务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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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WTO与两岸法律事务演讲范文 两岸加入WTO的进程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会员国之一。兹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有权利,以及承认其政府代表是联合国之唯一正当代表,(theonlylegitimaterepresentativesofChina)并立即将将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组织中所非法占据的席次上驱逐。”WTO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俱乐部”。主权国家和非主权国家的地区均可申请参加,WTO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要求所有的WTO成员实施统一的规则。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规律办事。经济法律、法规体制将和国

2、际接轨。法律、法规透明、有稳定性、可预见性。除了透明化原则,还有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减少非关税障碍,废除数量管制,相互协商等原则。WTO与两岸通商十年前第一波到大陆的台商是以成本考量的中、小企业居多。素质参差不齐。包二奶者时有发生。第二波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第三波以电子业为主,走高科技。大规模投资方向;考量全球布局;考虑在大中华经济圈中扮演的角色,整体发展。两岸加入WTO后,当台湾逐步走上中国大陆的经济轨道之时,台湾的经济将变得更象香港,80年代的香港将制造产业移往广东之后,香港转型成为珠江三角洲的服务中枢。反而日益壮大。两岸加入WTO之后,台湾有机会扮演相同的角色

3、,成为大上海地区、江、浙、长江三角洲及中国大陆其他地区台商服务中枢。转型为台商提供金融、后勤、行销、研发服务枢纽。两岸入会后,台商对大陆投资将从过去以制造业为主,向金融、保险、电信、旅游、服务贸易等方面发展。互补互利空间加大,两岸经贸结构关系将出现调整。一、确定推行动两岸经贸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台湾优先,全球布局,互惠双及风险管理。二、大陆投资“戒急用忍”政策改为,“积极开放,有效管理”。三、建立两岸资金流动的灵活机制,主要作法:1、进一步开放O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直接通汇。2、依国际惯例,循序开放台湾金融服务业赴大陆进行业务投资、设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3、开放陆资到

4、台湾投资房地产,并配合加入WTO,开放陆资到台湾从事事业投资,以及逐步开放陆资到台湾从事证券投资,并以QFII制度对陆资作有效管理。四、有关“三通”方面,主要做法如下:1、配合加入WTO进程,开放两岸直接贸易及两岸直接通邮、通讯等业务并适度扩大开放大陆物品进口。2、整体规划两岸“通航”、在两岸签署通航协议之前,扩大“境外航运中心”功能及范围,开放货品通关入境,减少两岸间接通航的不便。3、准许民间航运业者与大陆洽谈航运业务合作事宜。4、积极评估建立经贸特区。五、在考量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开放大陆地区人民到台湾观光。六、两岸协商。1、投资台商对大陆采间接投资开放直接投资禁止单一个案投资累计逾五千万美

5、元不设上限,采个案审议;但亦可能仅采总量管制不做个案审查。上市柜公司申报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时,赴大陆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实收资本额或净值两者较高者的20%为限倾向提高为40%发行海外公司债或海外存托凭证所募集资金之计划用途订明间接投资大陆之金额以该次发行金额之20%为限海外公司债及OR方式募资部份由20%放宽为不予限制2、贸易间接贸易开放直接贸易3、银行台湾银行OBU与大陆银行海外分行通汇开放OBU、OBU(外汇指定银行)直接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通汇4、证券禁止赴大陆投资开放直接到大陆设子公司5、保险禁止赴大陆投资开放直接到大陆设子公司6、航运间接通航先货后人模式,先开放货运通航海空运同步进行7

6、、观光禁止开放大陆人士入台观光8、资金回流机制仅限资本或分配股利汇回除资金或分配股利汇回外,其余子公司资金之汇回视为股东往来,即无保留盈叙余汇回须课10%营业所得税的困扰,另此一科目汇回之金额可再行汇出,厂商不必担心资金回流后无法再汇出。开放台湾地区母公司对大陆子公司的融资背书保证,但以母公司业务往来所需金额为上限9、陆资(中国大陆资金)投资台湾岛内禁止A、开放陆资入台投资房地产或从事事业投资;B、逐步开放陆资投资股市,未来将比照QFII(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制度加以管理台湾国安局局长丁渝州在一份两岸秘密报告中指出:“大陆正将武力统一调整为经济统一。大陆对台威胁已变成以科技、经济为斗争核心。”利

7、用经济手段解决政治问题。拟出六大原则,包括扩大吸收台资;鼓励台商在大陆设研究中心;吸引中产阶级及高级技术人员到大陆定点,发挥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冲击台湾的戒急用忍政策;利用加入世贸时机开拓及占领台湾市场。在台湾媒体上有人撰文放话:加入WTO之后台湾应采取不应不理态度,维持现状。再依靠第三国是否施压,两岸恢复协商互动状况而定开放程度。只有当WTO其他会员认定两岸间接贸易等原则,违反WTO规范,台湾才须与大陆进行两岸咨商。台湾以WTO并没有规范通航来回避“三通”问题,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说:“双方对加入WTO认识仍有差距,台湾认为WTO只是规范货物贸易,并没有规范服务贸易,但事实上WTO两者

8、都规范,WTO不只管货物贸易,也管服务贸易,通航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两岸“三通”非谈不可。”WTO前身为GATT(关税即贸易总协定)只负责货物贸易,但因1995年乌拉圭回合促成了WTO,除了GATT外,负责服务贸易的GAST(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负责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及商业秘密的TRIPS(贸易相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均属WTO的管理范畴。WTO明确要求WTO成员一定要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决议。两岸在世界经济“俱乐部”WTO架构下的谈判,是一项纯经济贸易事务;因此两岸可采取民间与民间即公司对公司、行业部门对行业部门的民间主谈、官员以顾问名义参加的港台模式。在WTO的架构下,

9、坚持以“一个中国,直接双向,互惠互利,“三通”是一个国家内部事务”的原则,就什么都好谈。WTO与两岸法律事务中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三个不同体制的地区:大陆地区(中国的主体部分,中国特色的社会义)、港澳地区(已回归,为港澳特色的资本主义);台湾地区(内战形成尚未统一的台湾特色的资本主义)、四个法域(大陆地区法域、香港法域地区、澳门地区法域、台湾地区法域)美商麦肯锡顾问公司中华区董事长欧高敦最近说:“一旦放宽陆资入台,大陆科技集团将会以台湾为跳板,与台湾企业合资进军欧美市场。”加入WTO之后,两岸直接贸易,陆资可以入台投资、“三通”等。大陆律师对台湾法律的研究

10、和了解是一项急迫的课题。律师对台经贸法律的了解研究是两岸直接贸易、“三通”、陆资入台不可或缺的。是两岸交流交往、维护大陆资金和企业在台湾地区合法权益的需要。为推动研究台湾法律,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台湾法律专业委员会”应属必要的。发布方:中国律师网大陆律师代理涉台案件应注意的法律实务问题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李梦舟律师笔者九十年代开始往返两岸,在台湾居住若干年,其间与台湾法学教授、学者、专家、司法界、律师界有广泛的接触.现就大陆律师代理将在台湾法院申请认可的或将申请执行的民事、经济案件应注意的法律实务问题,发表如下意见.求教于两岸律师界,司法界.1987年11月台湾开放部分民众来大陆探亲、旅游

11、、经商的人数超过二千一百万人次.近四年来每年超过一百万人次,两岸婚姻二十万对且每年以三万对的速度增长,根据台湾法律,一个大陆配偶至少可带四个人进入台湾,将来可能有一百万到二百万的大陆民众到台湾;每年两岸间接贸易额累计已突破一千多亿八佰亿美元,台湾来大陆投资五万多家,在大上海地区有五十万台湾人,大量台湾资金、设备、技术、跨过海峡投入大陆扎根生长,开花结果.也有台湾人在大陆的保险公司应聘高阶主管,也有在大陆的民营企业应聘高阶主管,也有台商投资失败、台干被解聘而流落成为“台流”,台商“包二奶”所产生的非婚子女等;由此产生的婚姻、继承等民事、经济法律问题.衍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也是时有发生,因此,就有律

12、师代理、法官审理涉台的婚姻、继承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于1991年4月在全国人大第七届会议上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曾指出: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与台湾省有关方面通过适当途径妥善解决相互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和执行等问题.在判决承认方面,任建新院长也指出: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行为和依台湾地区的法规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承认其效力,对台湾地区的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将根据这一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具体解决承认其效力问题.台湾司法院80.7.8.(80)院台厅一字05019号函称:大陆地区非属外国法院,

13、其委托协助事件,无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之适用,其直接委托我国法院调查证据,尚乏法律可据.兹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已委托海基会处理两岸之中介事务.则有关司法协助事项,宜经由该会中介办理.由此可见,两岸均不将对方法院视为外国法院,法律事件均以其现行法律法规为受理准则,两岸间的区际司法协作关系.有别于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关系.大陆和台湾之间的区际司法协作是比较特殊的司法协作.大陆的涉台民事生效判决、调解、仲裁裁决等,有些将有可能在台湾地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时,根据台湾两岸系条例,有可能涉及到要适用台湾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大陆法院生效判决、调解在台湾申请认可的案例呢?两岸交流十多年,各种民事纷争时有发生,回答

14、是肯定的。笔者收集有94年、95年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台北地方法院等四个案例。分述如下:1994年8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94年(民国83年)度声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声请人:何某某。住台北市北投区竹子湖路116号。(声请人)何某某就大陆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声请裁定认可。被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裁定:声请驳回。理由(见裁定书)1995年台湾板桥地方法院95年(民国84年)度家声字第24号民事裁定;声请人王某某,住台北县永和市保福路二段163巷13弄某某号。声请人:王某某,就大陆地区离婚裁判认可事件,被台湾板桥地方法院裁定:大陆地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西元1994

15、年即(民国83年12月29日)就王某某(民国49年9月20日生)与杨某某(民国53年4月26日生)间离婚事件所作成之(1994)宁民初字第104号民事确定判决书准予认可。理由:(见裁定书)。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94年声字第333号民事裁定认为:在大陆地区作为民事生效判决,民事仲裁裁决,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可申请法院裁定认可,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74条一项,申请法院认可,系广东省乐昌县人民法院作成的是民事离婚调解书而非民事生效判决或民事仲裁裁决。声请认可自难准许。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声字573号。民事裁定中声请人称:声请人与相对人在中国大陆上海市登记结婚。婚后

16、两岸相隔,聚少离多。加上双方在性格上不同,常发生争吵,终致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94年4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为此发出民事(离婚)生效判决书。为此声请,就声请人与相对人在大陆地区的离婚判决予以认可等。573号民事裁定认为:在大陆地区做成的民事生效判决,民事仲裁裁决,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可申请法院认可:但判决离婚事由,依台湾地区的法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74条、52条2项均明文规定;而台湾地区判决离婚不论是采取具体或抽象离婚原因,均采有责主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台湾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十款的原因;或同等第二项有难以维持婚姻的情形(见法条)才能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两岸关系条例五十二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之法律。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声字第573号民事裁定认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4年杨民初字第453号离婚判决理由是以两造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且被告(指台湾居民陈沼洵)亦同意离婚等为由。而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以及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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