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竞争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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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是经营者的行为 本质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制的行为有所不同 违背了四大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破坏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或宣传等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事实进行虚构或者对真实情况加以隐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假冒、仿冒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欺骗性宣传行为:虚假标示、虚假宣传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 虚假宣传:广告或其他方法,丰田诉吉利,“两个标志十分近似,吉利公司意在搭乘丰田的便车,使消费者造成混淆!” 丰田公司认为。 “买汽车不等于买袜子,消费者在购买时十分谨慎,你们谁见过一个消费者要买丰田车,却错将吉利车买回了家?” 吉利公司立即反驳。 “汽车在高速行驶中,人们很难区分两个如此相似的标志!” “对于飞驰的汽车,人们能够记住的只是它的外观,谁能分辨出一个小小的车标?!” 合议庭经过慎重的思考,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相关

3、公众对汽车产品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原、被告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问题:具体行为类型(体现不正当竞争) 与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范围的比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反向假冒。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

4、误导公众的。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问题:什么是知名商品 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构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问题一:是否使用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能排除正常的商业使用,如“苹果”、“熊猫”、青岛 不能排除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它行业的合理使用。如镇江熊猫化工厂 判断为不正当竞争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主观上有不正当地利用他人企业影响的故意。 公众合理判断标准合理联想 问题二:企业名称能否对抗商标注册? 处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

5、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撤销与商号相同的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商号较使用该商号的注册商标在先; (二)商号权人与使用该商号的注册商标存在直接竞争关系。,4、虚假质量标示行为 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证明商品或服务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由认证机构颁发并准许在商品上使用的专用质量标志。 长城、PRC、方圆、环境标志、绿色食品、真皮、纯新羊毛 名优标志:是指经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评定,对达到一定质量条件的产品的经营者授予其使用的一种荣誉性质量证明标志。 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盖上印有“199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实际上该啤酒1996年才开始投放市场。,产地标志:

6、为了表示商品来源于特定国家、地区、地方、地点的文字或标记。 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其他因素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制作成分、性能、规格、等级、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使用方法 3-50倍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5、虚假广告宣传和其他虚假宣传 停止、消除影响、1-20万罚款,(三)商业贿赂行为 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0%;涉案金额508亿元。 第8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

7、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折扣与回扣区别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是否明示如实入帐 问题1:购买能否给对方折扣 问题2:个体户和承包户都没有自己的账户,也就没有入不入账的区别,根据法律很难确定其行为究竟是属于折扣还是回扣。 折扣和佣金应以比例为是否合法标准 德国超过7%的折扣都是商业贿赂,无论是否入帐。,某空调专卖店在店内告示上写明:凡在本店购买空调,可获得总价款3%

8、的回扣。有人向工商局举报,据查,该店所有回扣,在账面上均有记载。该公司的行为是: A 变相行贿行为 B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C 不正当的亏本销售行为 D 正当的促销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9、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低标准的新颖性、相对秘密性 “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具有实用性确定的可应用性 由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主观上有保密意识且客观上实施了合理措施,杜邦公司诉克里斯脱夫 我们不能要求某人或某公司采取不合理的预防措施,去防止其他人去做他首先就不应该做的事情 保密措施犹如对善意过路者的一道栅栏,足以使善意的过路人不能在一眼看去或稍加理解就可搞清商业秘密的同时,警告其不可进一步把脚踏入被禁止入内的领地 一扇未上锁的门并不等于一张请路人入内的

10、请柬 厂方的松懈不能成为雇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合法借口和理由,种类 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经营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主体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权利人的职工 第三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是否以营利目的为要件?,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以及计算方法 :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 美、德做法:不低于商业秘密合法转让的费用 、法定赔偿金制度 行政责任

1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20万元罚款 举证责任倒置和侵权推定 保全措施:扣留、责令停止销售 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问题一:职工来自企业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否都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看重要性程度 问题二:竞业禁止时间 我国不超过3年,国外最长为5年 我国:不超过3年即有效、允许 国外:根据工作性质、商业秘密性质等进行个案判断,有时甚至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问题三:补偿费的标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深圳年补偿费不得少于工作最后一年度报酬的三分之二;珠海为二分之一 问题四:如果没有补偿费的约定是否导致协议无效 观点一:可另行主张赔偿费,但义务不免除 观点二:显失公平,协议可

12、变更,用补偿费充抵违约金和赔偿金 地方规定直接按一个合理标准执行,不导致无效 问题五:新用人单位的责任 劳动者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单位应知或明知有此约定的 连带责任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而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新单位均构成侵权,1998年78月,甲旅行社以离间手段诱使乙旅行社欧美部10余名员工未办理调动手续,相继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管的客户档案投奔甲旅行社。甲旅行社以这些人员组建了本社欧美二部,并以这些员工帐户的原客户档案与国外客户联系,致使乙旅行社国外客户在一周时间内取消了原定当年8-12月份旅游团队151个,占原定团队总数的2/3,减少计划收入2186、4万元,利润损失353万元。因而

13、,乙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制止甲旅行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甲旅行社归还其客户档案,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问: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五)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问题一:为什么仅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限定最高金额?附赠式有奖销售没有限制

14、? 问题二:最高限额标准是否适当? 问题三:对于欺骗性有奖销售如何适用?举证责任问题 问题四:附赠式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有何本质区别?为什么前者是合法的,而后者不合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对于购买商品用于非生活消费的,除小额广告礼品外,禁止附赠,违者按商业贿赂论处; 对于购买商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应本着允许存在、适度限制的原则进行规范,不能绝对放纵。,某城市保龄球馆林立,一保龄球馆老板为了招揽顾客,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

15、局达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奖一辆雅马哈摩托车(价值3万元)。不少人看了广告均来尝试,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板非常高兴,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持续了一段时间。不料有一天,一顾客居然10局全中得到了300分。该顾客高兴地拿着电脑计分单去领奖,结果被告知该球馆由于设立巨额奖项已被工商部门处罚,摩托车已改为价值较低的“精美礼品”。,某商场搞活动,满100元送价值10元的小礼品一个,如不愿领取奖品,可以获得奖券一张,参加当月抽奖,最高奖是空调一台,价值4999元,最低奖是电风扇,价值50元。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 A 附赠式的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并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B 两种形式的有奖

16、销售金额加起来已经超过5000,构成不正当竞争 C 购物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有奖销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 该商厦一个月的奖品总价值超过了5000,构成不正当竞争。,(六)商业毁谤行为 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是否必须是经营者? 是否必须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 客观方面必须捏造、散布了虚伪事实 虚伪事实的认定 是事实而非评论 是虚假且含毁损性 “公布”虚伪事实 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某电器公司与某电视机厂因货款纠纷,电器公司不再经营电视机厂的产品。后来,有客户询问电器公司某电视机厂的产品质量如何,电器公司的职员故意说,“电视机厂的产品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我们都不卖他们的产品了。”,具体形式 经营者在公开场合,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对比性、声明性广告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网都上不了,商务怎么通” 在对外经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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