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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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1.6预案关系说明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应急指挥部2.2省指挥部办公室2.3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2.4指挥关系2.5技术支撑队伍2.6应急处置救援队伍3预防和预警3.1信息监控3.2预防工作3.3预警及措施4应急处置4.1分级响应4.2分级响应行动4.3信息报告与通报4.4应急处置4.5信息发布4.6安全防护4.7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调查评估5.2责任追究5.3善后处置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装备物资保障6.3宣传、培训与演练6.4经费保障6.5保险7附则7.1名

2、词术语解释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7.3奖励及责任追究7.4预案更新7.5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1.3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见附则7.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1

3、.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1.5工作原则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省内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1.5.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

4、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1.6预案关系说明本预案是我省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辽宁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所有涉及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市、县(市、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组成。2.1应急指挥部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

5、、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辽宁海事局、辽宁保监局、省军区、新华社辽宁分社、省电力公司。(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2.2

6、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在省环保厅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2)2.3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2.4指挥关系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省指挥部应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

7、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2.5技术支撑队伍2.5.1专家组省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2.5.2应急监测队伍

8、省指挥部办公室依托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2.6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省指挥部依托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化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同时,为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并强化环保专业性,由省环保厅组建省直属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等工作。3预防和预警3.1信息监控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

9、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2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至属地政府环保部门。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2)

10、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3.3预警及措施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级、级、级和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

11、政府负责发布。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发布。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3.3.2预警措施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电话:12369),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

12、作;(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电话:12369)。当发布级、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

13、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4应急处置4.1分级响应与突发环境事件

14、分级相对应,分级响应按本预案2.4指挥关系实施。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4.2分级响应行动4.2.1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同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响应:(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利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分析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军区支援(物资和队

15、伍调动程序按省指挥部规定执行);(4)按规定向国家环保部及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报告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环保部或事发地周边省(自治区)支援;(5)向省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4.2.2级应急响应对于实施II级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I级响应。省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2.3级和级应急响应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县级政府)可以比照级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级和级应急响应行动。4.3信息报告与通报4.3.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其他要求,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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