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复习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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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法学思考题,土地权利的法律制度 土地争议的解决机制 土地法律责任,土地权利的法律制度,土地权利?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 权利人对土地的直接支配的权利,体现为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土地权利的特征 土地支配权、排他性财产权、对世权、 由法律规定、土地权利的变动一般采取登记的公示 土地权利体系 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 土地所有权(国家、集体) 土地使用权(国家、集体、建设、农用) 他项权(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设定的:地役权、抵押权、承租权),财产权、物权、不动产物权,财产权类型: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用

2、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主体 客体 取得 承包合同的内容、承包期限及承包土地调整 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和取得,客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四荒地” 。 取得:区分不同的承包主体程序不同,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四荒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限制:不得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设定

3、的土地用途,不得闲置耕地。,相关概念的区别,土地法学与土地法 土地法律关系与土地法律责任 物权与债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 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与一般土地抵押权 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与征用 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行政复议与土地行政诉讼 房屋所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侵权纠纷的概念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 协商、政府处理、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行政调处、民事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 保护现有利益 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纠纷的区别 两

4、者并存时的处理 先确权,后解决侵权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 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的特点: 当事人协商优先和政府处理前置,解决方式不同 处理结果不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础知识,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和特征? 2、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直接对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和租赁。( )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错,错,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理解错误的是( ) A. 房地产开发用地,即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用地 B. 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取得开发用地

5、的所有权 C. 不仅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D. 出让的仅仅是地上使用权,土地的地下资源和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E. 房地产开发用地仅取得开发用地的使用权,BC,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A.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B.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 C.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D. 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有 ( )。 A农村的土地 B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C宅基地和

6、自留地、自留山 D国家未确定为集体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BC,南双沟马家村内有乡办企业一家,村办林场一片,村内的耕地,过去由生产队集体耕种,后来生产队改为组,由各组发包给本组的农户。依照法律规定,以上土地所有权归属应:( ) A所有这些土地都归双沟乡所有 B乡办企业用地和林场土地归双沟乡,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 C林场土地归马家村所有,其余土地归双沟乡所有 D乡办企业用地归双沟乡所有,林场土地归马家村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D,案例分析 1)征地类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2)土地开发类的(用途管制、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

7、卖纠纷(物权登记制度) 4)土地权属纠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例1:200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之后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2001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争议。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没有登记属于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

8、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问题: 法院应该怎么判决?理由是什么?,法院应该判决李某之父与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原告李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南头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征用土地补偿款。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该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和互换,即本案2001年6月原告之父用转让而来的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被告

9、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互换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之父、被告及王某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作为承包地的实际占有者占用土地7年之久后,在承包地依法被征用时是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原告之父与被告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互换行为,是自愿流转的,是双

10、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遵循的并非是登记生效主义,而是登记对抗主义,故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亦有效。,案例2,2007年5月村民

11、甲和乙的承包地相邻,乙为灌溉的便利与甲协商,从甲承包地内的井饮水,每年支付甲5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2007年11月,甲将包含井在内的部分农地转包给丙,但未就该井的使用向丙说明,丙承包该地后,禁止他人从该井饮水,甲乙对此提出异议。 简要分析在该井的使用中甲乙丙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该争议是地役权争议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以登记的地役权可对抗第三人,故甲与乙订立的地役权合同有效。 3、根据物权法规定供役地上的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因此甲与乙签订的地役权合同对丙具有约束力,丙应继续履行合同约束的义务。,

12、案例3,村民甲乙的住宅相邻,分别建于1985年1988年双方共用长20米宽2米的通道,均未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2002年甲以该通道中部分土地属于其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为由,占用了部分通道翻建住宅,乙对此持有异议,并多次阻止甲施工,为此双方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争议调处申请。 该争议应如何处理?,1、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52条,宅基地批准后空闲两年以上的不予确权,甲所称1985年申请建房中所批准的宅基地未用部分至翻建时已达17年,故甲对通道中部分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张不成立。 2、基于甲乙共同使用通道十几年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相邻双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按现状使用通道。 3、甲未经批准占用通道翻建住宅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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