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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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尽管波浪理论是现存最好的预测工具,但它主要不是一种预测工具;它是对市场行为的细致刻画。不过,这种刻画的确传达了有关市场在行为连续统一体中所处位置,及其随后的运动轨迹方面的学问。波浪理论的主要价值在于它为市场分析提供了一种背景。目 录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6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9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1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2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4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6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

2、理制度18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0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21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4(一)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4(二)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6(三)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7(四)煤气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0十三、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33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4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分解落实责任目标,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从业

3、人员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有关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工作直接负责。(一)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责任制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2、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3、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开展检查,督促落实。5、提取专项资金,保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费的有效投入。6、定期召开职业危害防治会议,

4、总结、部署、研究职业危害工作,解决职业危害问题。7、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检查,消除职业危害隐患,检查处理记录在案。8、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等,并督促落实。9、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每年开展一次演练,演练应有记录。10、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11、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指挥,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按规定调查处理。12、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考核目标,及时、如实公布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结果和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认真听取、采纳工会、从业

5、人员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二)分管职业健康负责人职业危害责任制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

6、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三)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责任制1、接受安监部门开展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2、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管理目标和实施考核工作,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3、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计划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或督促相关部门实施。4、参加本单位新、改、扩建、技术改造、

7、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审查、验收、试运行、上报资料备案的相关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资质、条件证照及使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标志、说明。5、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检查处理应记录在案。6、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7、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8、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立即实施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如实报告。9、参与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10、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按要求组织从

8、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协助搞好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结果,并将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11、 收集整理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文件,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档案管理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四)安全环保部职业危害责任制1、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

9、,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三)职责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

10、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四)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

11、、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五)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

12、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六)检查整改落实1、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

13、保告知制度的落实。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3、公司收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了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县安监局申报。(二)申报时提供如下资料:1、本单位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经县安监局网上审查通过同意备案后,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

14、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县安监局。(四)本单位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安监局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五)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

15、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二)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掌握职业健康知识,熟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安排上岗作业。(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专项职业健康专项教育培训,并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适时开展教育培训。车间、班组应通过班前会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四)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或变更新工种,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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