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品牌现货交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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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期品牌现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与对象的业务行为,本着“诚信、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规、规范,制订本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交易中心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设立,交易中心自愿接受新疆自治区政府、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交易活动。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交易

2、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质检机构以及相关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订货企业、仓储企业交易商、合作结算单位等须承认本规则。第四条 交易中心订货、售货、提货行为,采取全款制度和订金制度的方式。第二章 业务术语第五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中介或主持下,买方、卖方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中心,按交易业务规则公平、合法进行货物订立、转让、解除、提货、付款等业务的活动。第六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从事相关交易标的的生产性企业、贸易性企业、加工性企业和消费性企业及消费者。具备良好的资信,经交易中心批准后取得交易商的资格。第七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买方、卖方进行买卖合同订立、转让、解除、提货、付款

3、的各种流程、方式。第八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经过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和公布,只由指定签约的生产或加工企业提供的规定包装合格产品。第九条 “订货合同”是指买方、卖方通过交易中心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标的、品牌品质、规格、包装、生产日期、生产企业要素等。第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是指买方、卖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在网站上发布商品供求信息,经交易中心核准后形成买卖邀约,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挂牌发布,该邀约一旦被对方接受,交易系统即自动签订买卖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第十一条 “货款”是指买方或卖方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专门用于交易的结算和履约的资金。货款分为“准备款”和“订货款”

4、。第十二条 “准备款”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交易结算和履约保证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账户中预先存入的专用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货款。第十三条 “订货款”是指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所签订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已经被合同占用的资金,即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所交付的分期订金或卖方所交付的与买方等额的履约金。第十四条 “商品报价”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要求的在交易中心上的买方和卖方的自愿邀约价格。交易中心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件。第十五条 “委托指令”是指进行交易意向申报时,输入相关的项目信息。委托指令可分为订货指令、转让指令、取消指令、提货指令等。第十六条 “交货”是指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

5、定的商品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和交付货款的过程。第十七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合同约定以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货款、准备款、订货款、转让收入、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十八条 “指定交货企业”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约的、具备合法生产和加工资质的企业法人,交货商品须由以上企业用本企业商品提供。其他企业产品一律不得替代交货产品,不得参与卖方交货。第三章 交 易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每日9:00-20:30(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及网站公告。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上述价位及单位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交易价格

6、规范运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实行随时申请提货制度、单个买卖方的订货额度限制制度、当日最高和最低报价限制制度等。如需要调整,交易中心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最新标准。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程序:(一) 买方、卖方办理交易商资格申请;(二) 获批交易商资格的,预存货款至指定交易账户,由交易系统以委托指令形式进行交易;(三)买方或卖方分别输入的委托指令按价格和时间的顺序原则进行成交;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的买卖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买卖合同的价格。第二十四条 买方、卖方发布的相应指令只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向达成成交的买卖

7、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各相关细则及中心公告。第四章 结 算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中心对交易方存入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方提供成交及当日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以网上通知形式及时发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第五章 交 货第二十八条 交货实行随时申请提货、交货制度。第二十九条 买方可以在订立商品购买合同的当天向交易中心提提货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提货申请后为其联系指定的、并且持有卖方合同供货商,在确定供货商后,通知买方付清货款及提货仓库、企业和具体时间等要素。

8、第三十条 买方应在交易中心确定供货商后三个交易日内补足全额货款。第三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收到货物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确认商品质量,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提请交易中心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其检验结果符合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交货违约。若买方未在收到货物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提取货物无异议,交易中心将不再受理该货物的异议申请。第六章

9、 异常处理第三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经交易中心研究决定,有权改变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一) 交易系统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二) 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三) 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四) 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五) 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六) 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第三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买方或卖方的网络、通讯、停电、计算机终端等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能交易的,有相应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第七章 信息发布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品种的交易价格、各种交易数

10、据统计资料、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五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通过中心网站发布文件、公告等,向买方、卖方提供交易中心咨询信息。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正常及时发布,但因公共媒体等其它非正常原因影响买方、卖方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十八条 电话、传真、信函、交易中心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本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本交易中心向买方、卖方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买方、卖方的有效送达。第

11、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在发布重要“通知”电子文档的同时,还可以书面形式将重要“通知”寄达买方、卖方,寄达时间不作为买方、卖方收到并了解有关内容的时间依据。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买方、卖方、均应对所发布的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对业务中涉及商品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中心负有为买方、卖方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改。第四十二条 如买方、卖方与交易中心就本规则各项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期品牌现货交收管

12、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新疆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现货交易合同的履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即期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制度组织、管理商品实物交收,交易商及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均须严格执行。第三条 交易中心商品实物交收是指买卖双方随时提出交收申请,将新疆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商品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及对应的质量检验证书、新疆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商品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与货款进行交换,以履行商品现货交易合同的行为。第四条 交易

13、中心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商品的保管和交收,具体按新疆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制度执行。中心不在异地核准指定交收仓库。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即期现货交易的实物交收行为。第二章 入库流程第六条 交易商将商品存入指定交收仓库前,须按交易中心要求填写新疆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商品入库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交易中心。第七条 交易商应确保申报单的内容与商品的牌号、批号、箱号、净重和件数、商标、出厂日期、生产厂名称等信息相符。第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申报单并确认库容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世纪西北电子交易中心商品入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库通知

14、书)。入库通知书抄送交易商,同时向质量检测单位申报质量检验。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接到入库通知书后,应主动与交易商联系,落实具体入库日期,同时做好商品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商品入库时,交易商需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原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入库商品实施验收。初验结果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质量检验。(一) 初验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二) 货权人申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商品不一致;(三) 包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四) 包装有污染、雨淋、霉变现象;(五) 包装破损或碰撞、跌落痕迹;(六) 其他不符合交收要求的情况;(七)

15、 初验时对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包装破损、污染由指定交收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第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在接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入库商品数据后,根据入库进程适时组织质量检验,并将质量检验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和卖方各保留1份质量检验证书原件。第十二条 商品完成入库质量检验后,指定交收仓库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及时填写凭证,签字盖章后交申报方签字。申报方将凭证正本原件和质量检验证书原件送达交易中心,复印件留存1份,交指定交收仓库1份。第十三条 所有经交易中心安排入库的商品,货主必须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提货手续方可出库。第十四条 质量检测单位实施质量检验按新疆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各品牌商品的交收质量参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在质量检验时进行开箱、复箱和整理,费用包含在配合质量检验搬倒费中。如商品包装发生破损,指定交收仓库应在确保数量、质量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复箱。指定交收仓库如没有及时对质量检验货品进行复包和整理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交收及出库流程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中心所在地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商品的保管和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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