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管理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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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有限公司管理文件XXXXXX有限公司管理文件二零一五年一月目 录第一篇 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股 东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第七章 附 则第二篇 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三篇 岗位职责汇编第一章 股东会、股东职责第二章 董事会职责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第四章 总经理部岗位职责第五章 公司办公室岗位职责第六章 资产管理部岗位职责第七章 财务管理部岗位职责第八章 项目经理部岗位职责第九章 项目科室岗位职责第四篇 公司会议制度第一章 公司行政会议制度第二章 公司员工会议制度第三章 项目工程例会制度第四章 会议制度要求第五篇 管理制度第一章 办公

2、室管理制度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P44)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P54)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六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篇 竞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竞聘委员会第三章 岗位竞聘的条件第四章 竞聘程序第七篇 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第八篇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项目组建及职责第三章 项目目标考核第四章 员工工资管理第五章 年薪标准及年薪的发放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第九篇 附件XXXXX有限公司第一篇 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

3、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宗旨:探索、创新、科学、规范,服务于房地产市场。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与销售。兼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股 东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1个。名称与住所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 住所: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

4、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四)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五)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依本章程规定的增资优先认购权;(七)转让出资权;(八)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公司成立后,发现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三)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四)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

5、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 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万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变更后,按公司法规定,设置公司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6、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股东会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当董事、经理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提出解聘建议报董事会审议;(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7、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二)对公司安排的项目经理拟任人选提出异议;(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四)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形式做出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修改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而提出解聘建议时,应有过半数的股东联名提议;对公司安排的项目经理拟任人选提出异议,须经

8、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后,报董事会或总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的工程)更换人选。第十八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3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3人,其中董事长1人。第二十二条 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9、第二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的工程

10、,其任免须经总公司确认),决定其报酬;(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按公司法规定执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节 总经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11、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监事会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

12、事1人。监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经理及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直至提出解聘建议报董事会审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权机构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

13、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剩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14、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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