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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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南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号)和关于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南府复20105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区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区监控中心),实现对建

2、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远程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施工安全动态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实现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监督管理,区监控中心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负责对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下放权限负责对辖区内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按权限查看本单位在建建筑工地的视频信

3、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管理。二、实施范围第五条 2010年5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二)15层以上(含15层)高层建筑;(三)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四)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的构筑物;(五)5米以上(含5米)的深基坑工程;(六)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单体或建筑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八)工程造价

4、超过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条 2010年5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但2010年5月1日主体仍未封顶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工程进度距完工尚有半年以上合理工期的建筑工程,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第七条 2011年1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单项、建筑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三、监控系统安装要求第八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技术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要求:采用室外球型摄像机云台,支持CCD 23倍光学变焦,1

5、0倍数码变焦,水平分辨率达彩色540线、0.8LUX,黑白570线、0.1LUX,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具有360度无限位旋转,180度自动翻转,速度12度/秒,支持自动扫描、自动巡航、守望等功能。(二)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1.单项或建筑群体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按施工报建总面积确定)(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5)对大型或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设置2个以上(

6、含2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的施工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相应增加。每增加一个出入后增加一个监控点。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3个;(2)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4个;(3)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不少于5个。第九条 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尽量满足监控视野覆盖整个施工项目。每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应对应设置视频监控点。(二)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按安装数量顺序应安装在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1个、施工现场平面45

7、度两对角点的较高点各1个和其他适宜安装的较高点。安装位置均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应基本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工程运输车辆洗车措施落实情况,应基本能显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应基本能显示主要监控对象。(三)监控点应尽量选择能够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四、监督管理第十条 按本办法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8、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数码照片等资料;(三)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要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当提交中标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数码照片等招投标的履约资料,有效实施标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需安装视频监控的建筑工地,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必须向区安监站提交第十条规定的资料。不按时安装或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地,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由区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视频系统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安装视频监控系

9、统。在工地开工前,必须安装至少一处能监控四分之三工地的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由施工单位按视频监控布点方案和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及时完成安装。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 必须将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报区安监站审查,并加具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视频监控方案和监控布点平面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区安监站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涉及修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的,还需同时提供修改后的合同。第十五条 需要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区安监站办理注销手续。第十

10、六条 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上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起重机械拆除前,可凭起重机械拆除告知登记表向区安监站办理视频监控设备的注销手续。塔式起重机等顶升式起重设备需在设备降至地面后方可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其他视频监控设备在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第十七条 区安监站在收到视频监控系统修改或拆除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回复申请人。第十八条 区安监站通过监控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对我区在建工地实行视频远程实时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人员到位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停工工地及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在工地视频范围内对工地实施监督管理。五、设备维护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

11、,积极配合网络服务商对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进行的维护工作。区安监站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区安监站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第二十条 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失效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尽快进行维修,原则上应在接到报障后24小时内修复完成。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区安监站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待修复后方可复工。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而发生的设备更换及维修费用,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向网络服务商赔付。第二十一条 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中国电

12、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施工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网络服务商进行安装。第二十二条 提供视频监控系统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等,列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款专用。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询价情况和双方合同约定,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参考标准:按合同约定的监控点数量确定单价,基准单价为每个监控点1000元/月,每增加一个点,单价下浮一个档次(下浮10%),但单价最低不少于730元/月。六、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区安监站和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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