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渔业统计指标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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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统计指标名词解释目录、水产品产量.(1)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统计范围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二、水产养殖面积.(3) 第7条 水产养殖面积 第8条 海水养殖面积 第9条 内陆养殖面积三、水产苗种.(4) 第10条 鱼苗和鱼种 第11条 苗种数量统计原则四、远洋渔业.(4) 第12条 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第13条 远洋渔业统计原则 第14条 远洋渔业从业人员 第15条 国外经营收入和盈余五、水产力口工业.(5) 第16条 水产加工企业 第17条 水产冷库 第18条 水产加工品六、全

2、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 第三产业总产值.(5) 第19条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 第20条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 第21条 第三产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值 第22条 计算总产值的价格七、渔船 .(6) 第23条 年末渔船 第24条 机动渔船 第25条 非机动渔船 第26条 沿海农户渔船 第27条渔政船八、渔业灾害 .(8) 第28条 渔业灾害九、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 .(8) 第29条 水产行政事业单位 第30条全部职工十、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 渔业人口与劳动力.(9) 第31条 渔业乡、渔业村 第32条 渔业户 第33条 渔业人口 第34条 渔业劳动力十、固定资产投资

3、 .(9) 第35条 投资总额 第36条 投资总额(按资金来源分) 第37条 投资总额(按构成分) 第38条 投资总额(按建设性质分) 第39条 新增固定资产十二、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11) 第40条 渔捞营业收入 第41条 渔捞营业成本第42条 渔捞营业费用第43条 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第44条 渔捞营业利润第45条 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第46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第47条 全公司利润总额第48条 全公司利税总额第49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第50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净值第51条 年末实有渔船第52条 平均实有生产渔船第53条 平均出渔船第54条 年末全部职工第55条 平均职工人数第

4、56条 航次第57条 出渔日数第58条 作业天数第59条 投网次数第60条 平均每千瓦小时耗油量十三、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15) 第61条 渔民家庭 第62条 全年经营总收入 第63条 渔业收入 第64条 其他经营收入 第65条 全年经营总支出 第66条 渔业生产费用 第67条 其他生产费用 第68条缴纳税款 第69条 上交承包款 第70条 缴纳其他杂费 第71条 全年纯收入 第72条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 第73条 生活消费支出 第74条 家庭人口数 第75条 家庭劳动力人数 第76条 渔民收人调查数核定 附录: 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方案一、水产品产量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一、水

5、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除淡水水生植物以外的全部海淡水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渔业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水产工业、建筑业等创造的产品,都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上岸统计前在海上加工的水产品必须还原(折算)成捕捞起水时的原始重量统计到水产品产量中。(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在上岸前已

6、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他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二、水产品产量统计范围包括全社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生产者。(一)国有渔业产量:指国有渔业生产企业和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国有非渔业企业附属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单位生产的水产品产量。(二)非国有(群众)渔业产量:1.集体渔业产量: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渔业企业生产的水产品产量(不论这些企业是以什么形式进行运作、经营都在统计范围之内)。2.私营和个体渔业产量:包括城乡私营渔业企业、农户和个人生产的水产品产量。3.外商独资和港澳台地区在大陆独资渔业产量:包括所有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

7、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渔业企业的水产品产量。上述经营形式以外的各种合作联营(如国有集体合营、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港澳台或华侨工商业者在大陆合作经营)的产量按合作各方资产所占比例大小分别计入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等的渔业产量中。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二、水产品均由生产单位所辖地区进行统计。例如,到外地捕捞且产品又在外地出售的,其产量亦应统计在本地产量中,外地不统计该

8、产品的生产量。同理本地的水产品产量中也不包括外地渔船到本港停泊出售的数量,以免在全社会产量中出现重复统计。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海参和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凡人工养殖并已捕捞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一、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内陆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否则为内陆捕捞产量。二、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

9、量。三、稻田养鱼起捕产品,也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第5条 水产品分类分为海水产品和内陆水产品两大类。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水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和其他海水产品。(一)鱼类:包括各种海洋鱼类,如大黄鱼、小黄鱼、带鱼、鳓鱼、马鲛、鲳鱼、鲷鱼、鲐鱼、蓝圆鲹、鳀鱼、远东拟沙丁鱼、太平洋鲱、海鳗、石斑鱼、梭鱼、金线鱼、马面纯鲀等。(二)虾蟹类:包括各种海水虾和蟹,如对虾、鹰爪虾、龙虾、毛虾、梭子蟹、青蟹等。(三)贝类:包括墨鱼、鱿鱼、牡蛎、蚶、蛤、贻贝、扇贝、鲍鱼、红螺、响螺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四)藻类:包括海带、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海萝、麒麟菜、江篱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藻类。(五)其他海

10、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参、海兽、珍珠等海水经济动植物。二、内陆水产品:包括除内陆水生植物以外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其他非植物类。(一)鱼类:包括各种内陆鱼,如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鲂、罗非鱼、鳜鱼、鳗鲡等。(二)虾蟹类:包括各种内陆虾蟹,如:罗氏沼虾、中华新米虾、河蟹等。(三)贝类:包括蚌、田螺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四)其他(非植物类):包括鳖、珍珠、人工饲养的蛙类等。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分类)一、分海区捕捞产量。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一)渤海: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二)黄海: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

11、半岛与朝鲜海峡。(三)东海: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四)南海: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二、分内、外海捕捞产量。内、外海区分:东海、黄海按80米等深线划分,以内为内海,以外为外海。南海在东经112以东按80米等深线,以西按100米等深线划分,以内为内海,以外为外海。三、分中上层和中下层捕捞产量。按捕捞海产品栖息水层的不同,分为中上层类和底层类。(一)中上层类:主要有鲐鱼、蓝圆鲹、青鱼(太平洋鲱)、金色小沙丁鱼、竹夹鱼、鳓鱼、鲳鱼、马鲛、脂眼鲱、园腹鲱、舵鲣、

12、青鳞鱼、鲻鱼、鳀鱼、远东拟沙丁鱼等。(二)底层类:主要有大小黄鱼、带鱼、墨鱼、鱿鱼、比目鱼、鲷鱼、鳗鱼、对虾、毛虾、黄姑鱼、马面鲀、金线鱼等。二、水产养殖面积第7条 水产养殖面积 是指在一切可以利用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域中投入一定的水产苗种,并进行经常性的人工管养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内陆养殖面积。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1公顷为15亩。目前习惯上以亩作为计算单位的必须换算为以公顷为单位填报统计报表。第8条 海水养殖面积是指利用滩涂、浅海、港湾进行鱼、虾蟹、贝、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海水养殖面积中。但有些滩涂、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一、海水养殖水面分类(一)浅海养殖水面:是指在可养殖的浅海中进行海水经济动植物养殖的水面。 (二)港湾养殖水面:是指利用港、湾,或在海边、河口附近的滩涂、洼地拦闸筑堤进行海水养殖的水面。(三)滩涂养殖水面:是指利用位于海边潮间带的软泥或砂泥地带加以平整、筑堤、建埕等进行海水养殖的水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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