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5564761 上传时间:2019-08-2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TEL : 86-021- FAX : 86-021- E-mail : 编号:CNCA08C031:200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2001-12-07 发布2002-05-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 认证的申请 .3 3.2 型式试验 .3 3.3 初始工厂审查 .3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 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 认证申请 .3 4.2 型式试验 .4 4.3 初始工厂审查 .8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4.5 获证后的监督 1

2、0 5.认证证书 12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2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3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3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3 7收费 .13 附件 1.14 附件 2.16 附件 3.17 附件 4.18 附件 5.19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本实施细则中的电信终端设 备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 、移动用户终端、ISDN 终端、数据终端 (含卡) 、多媒体终

3、端设备。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 3 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 TEL : 86-021- FAX : 86-021- E-mail : 为一个单

4、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 1。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

5、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 1。随整机进行检 测的安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 2。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4943 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YD1103 无绳电话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及测量方法 YD1032 900/1800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第一部分:移

6、动台及其辅助设备 YD1169.1800MHz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一部分 移动台及其辅助设备 4.2.2.2 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 GB4943 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雷击检测项目(YD/T993) 信号线雷击 电源线雷击 3)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GB9254 辐射骚扰 传导骚扰 YD1103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谐波闪烁 电压起伏和闪烁 传导杂散骚扰 辐射杂散骚扰 静电放电抗扰度 辐射骚扰抗扰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RF 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工频磁场抗扰度 YD1032

7、 传导杂散 辐射杂散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静电放电 辐射抗扰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浪涌 TEL : 86-021- FAX : 86-021- E-mail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YD1169.1 传导杂散骚扰 辐射杂散骚扰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谐波电流(AC 电源输入端口) 电压波动和闪烁(AC 电源输入端口) 静电放电抗扰度 辐射骚扰抗扰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浪涌(冲击)抗扰度 RF 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4)YD1103 仅适用于无绳电话终端,YD1032 仅适用于 GSM 移动用户终端, YD1169.1

8、仅适用于 CDMA 移动用户终端。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标准和/或检测方法进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5)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 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见附件 4)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

9、,则一 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 AC 适配器的插头尺寸的核查:是否符合 GB1002 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10、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 1 至 4 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 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 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

11、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整机的安全件 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需用户开通的设备,自设备开通之日 算起) 。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 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 12 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

12、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 4.5.3。 TEL : 86-021- FAX : 86-021- E-mail :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每 4 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

13、目,同时,还应按照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见附件 4)进行 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 1 至 2 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 样检验的数量为 1 台(套) 。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 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获

14、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 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 2 或附件 3 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 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

15、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 方能进行变更。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 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 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 样品要求 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 4.2 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 由认证机构决定。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可以不单独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但需加施表明该产品同时符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电 信设备进网许制度要求的由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设定的标志。 标志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对标志使用的要求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 1 电信终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号产品名称单元划分原则认证依据 标准 主送样品 的数量 1.1. 固定电话终端 (普通电话机、 主 叫号码显示电 话机、 卡式管理 电话机、 录音电 话机、投 币电话 机、智能 卡式电 话机、 IC卡 公用 电话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