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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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认可组织规则被认可组织规则(RO 规则规则) (由环保会通过) - 2 - 第第 MEPC.237(65)号决议号决议 (2013 年年 5 月月 17 日通过日通过) 被认可组织规则被认可组织规则(RO 规则规则)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各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本委员会)的职能的第三十八第(一)款, 还忆及还忆及第 A.739(18)号决议向代表主管机关的组织授权的指南以及第 A.789(19)号 决议代表主管机关的经认可组织的检验和发证职能规范,根据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 ( 防污公约 )附则 I 第 2 章和附则 II 第 3 章和根据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已具有强制性, 认识到认识到需要更新上述决议,将被认可组织的所有适用要求合并为一份海事组织强制性 文书, 并帮助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全面实施海事组织文书为评估和授权被认可组织所规定的要求, 还认识到还认识到需要有一份规则,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一种标准的方式,协助各 国主管机关履行对其所认可组织进行认可、授权和监督的责任, 注意到注意到第 MEPC.238(65)号决议,本委员会特别以它通过了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 成污染公约 1978 年议定书(以下称197

3、8 年议定书)的附则 I 和附则 II,以使被认可组织 规则(RO 规则)的第 1 和 2 部分具有强制性, 在其第 65 届会议上,审议了审议了被认可组织规则的建议文本, 考虑到考虑到在1974 年安全公约、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和防污公约下具有强 制性的被认可组织规则需要保持高度一致, 1 通过通过被认可组织规则(RO 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请请1978 年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注意,被认可组织规则将在防污公约)附 则 I 和附则 II 各自的修正案生效后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 3 - 3 要求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RO 规则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分发给

4、1978 年 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 4 进一步要求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所有非1978 年议定书缔约国的 本组织会员; 5 建议建议有关各国政府将RO 规则第 3 部分的建议性规定作为相关标准的依据,除非 其本国要求至少具有同等的规定。 - 4 - 附 件 被认可组织规则被认可组织规则(RO 规则规则) 目目 录录 序言 第 1 部分 总则 1 目的 2 范围 3 内容 4 授权 5 送交资料 6 参考文件 第 2 部分 各组织的认可和授权要求 1 术语和定义 2 对被认可组织的一般要求 2.1 通则 2.2 规定和规则 2.3 独立 2.4 公正 2.5 诚信 2.6

5、适任能力 2.7 责任 2.8 透明度 3 管理和组织 3.1 通则 3.2 质量、安全和防污染方针 3.3 文件化要求 3.4 质量手册 3.5 文件控制 3.6 记录控制 3.7 规划 3.8 组织 3.9 沟通 - 5 - 3.9.1 内部沟通 3.9.2 与船旗国沟通/合作 3.9.3 被认可组织之间的合作 3.10 管理评审 3.10.1 通则 3.10.2 评审输入 3.10.3 评审输出 4 资源 4.1 通则 4.2 人员 4.3 基础设施 4.4 工作环境 5 法定发证和服务过程 5.1 通则 5.2 设计和开发 5.3 设计和开发输入 5.4 设计和开发输出 5.5 设计和

6、开发验证 5.6 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 5.7 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5.8 客户财产 5.9 分包和服务供应方 5.10 监督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5.11 投诉 5.12 申诉 6 业绩衡量、分析和改进 6.1 通则 6.2 内部审核 6.3 垂直合同审核 6.4 对过程的监督和测量 6.5 对不符合项(包括法定缺陷)的控制、监督和衡量 6.6 改进 6.6.1 通则 6.6.2 数据分析 6.6.3 信息来源 6.6.4 纠正措施 - 6 - 6.6.5 预防措施 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8 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 8.1 通则 8.2 按授权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 8.3 授权的具体事项 8.4 资

7、源 8.5 文书 8.6 须知 8.7 记录 第 3 部分 对被认可组织的监管 1 目的 2 范围 3 参考资料 4 术语和定义 5 制定监管方案 5.1 监管 5.2 船旗国对授予被认可组织的职责的监察 5.3 验证和监督 6 审核的原则 7 管理监管方案 7.1 通则 7.2 监管方案的目标和范围 7.2.1 监管方案的目标 7.2.2 监管方案的范围 7.3 监管方案的责任、资源和程序 7.3.1 监管方案的责任 7.3.2 监管方案的资源 7.3.3 监管方案的程序 7.3.4 监管方案的实施 7.3.5 监管方案的记录 7.4 监管方案的监督和评审 - 7 - 附录 1 对被认可组织

8、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要求 A1.1 定义 A1.2 学员准入要求 A1.3 培训模块 A1.4 检验和审图人员的理论培训 A1.5 检验和审图人员的实习培训 A1.5.1 通则 A1.5.2 审图人员 A1.5.3 检验人员 A1.5.4 检验和审图人员的考试和测验 A1.5.5 审核人员 A1.6 资格 A1.7 培训效果评估 A1.8 资格保持 A1.9 活动监督 A1.9.1 目的 A1.9.2 监督 A1.9.3 方法 A1.9.4 报告 A1.9.5 评估 A1.9.6 实施 A1.10 辅助人员的培训 A1.11 记录 附录 2 被认可组织代表船旗国行使检验和发证职能的规范 A2.

9、1 范围 A2.2 基本模块涵盖的关注领域 A2.2.1 管理 模块 1A: 管理职能 A2.2.2 技术鉴定 模块 2A: 船体结构 模块 2B: 机器系统 模块 2C: 分舱和稳性 模块 2D: 载重线 模块 2E: 吨位 模块 2F: 结构防火 模块 2G: 安全设备 - 8 - 模块 2H: 防止油类污染 模块 2I: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模块 2J: 无线电 模块 2K: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模块 2L: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 A2.2.3 检验 模块 3A: 检验职能 A2.2.4 资格和培训 模块 4A: 一般资格 模块 4B: 无线电检验资格 A2.3 各种证书的相关规定 A2.

10、3.1 客船安全证书 初次发证,换证检验 A2.3.2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初次发证,年度/中间、换证检验 A2.3.3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初次发证,年度、定期、换证检验 A2.3.4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初次发证,定期、换证检验 A2.3.5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认证 初次发证,年度/中间验证,换证发证 A2.3.6 国际载重线证书 初次发证,年度、换证检验 A2.3.7 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 初次发证,年度、中间、换证检验 A2.3.8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初次发证,年度、中间、换证检验 A2.3.9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初次发证,年度、中间、换证检验 A2.3.1

11、0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初次发证,年度、中间、换证检验 A2.3.11 国际吨位证书(1969) 初次发证 附录 3 协议应包括的要素 - 9 - 序言序言 本组织以第 MSC.349(92)号决议和第 MEPC.237(65)号决议通过了被认可组织规则 (RO规则)。 本规则: .1 为各船旗国提供一个标准,藉此将有助于实现协调一致的全球实施国际海事组 织(海事组织)文书规定的要求,以便评估和授权被认可组织; .2 为各船旗国提供协调、透明和独立的机制,它可有助于以有效的方式对被认可 组织进行一致的监管;和 .3 澄清经授权成为船旗国被认可组织的责任和总体授权范围。 第第 1 部分

12、部分 总总 则则 1 目的目的 本规则作为国际标准和综合性文书,包含对各组织进行认可和授权的最低评估准则以 及船旗国监管导则。 2 范围范围 2.1 本规则适用于: .1 船旗国拟认可或已认可代其按照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书和国家法律进行法定发 证和服务的所有组织;和 .2 拟认可一个组织代其按照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书进行法定发证和服务的所有船 旗国。 2.2 本规则规定: .1 一个组织为取得船旗国的认可须满足的强制性要求(第 1 部分); .2 被认可组织在代表授权船旗国进行法定发证和服务时须满足的强制性要求(第 2 部分); .3 船旗国在对被认可组织授权时须遵守的强制性要求(第 2 部分);和

13、.4 船旗国监管被认可组织导则(第 3 部分)。 - 10 - 2.3 本规则明确了适用于被认可组织的职能、组织机构和控制要求。被认可组织按照海事 组织强制性文书,诸如但不限于安全公约、防污公约和载重线公约,进行法定发 证和服务。 2.4 本规则所有要求是通用的,适用于所有被认可组织,无论其类型、规模和所提供的法 定发证和服务如何。 2.5 受本规则约束的被认可组织不必提供所有类型的法定发证和服务并可在有限范围内得 到认可,但本规则的要求应以一种与有限认可范围相兼容的方式加以适用。如本规则的任何要 求因被认可组织所提供服务的范围而不适用,应由船旗国明确列出并记录于被认可组织的质量 管理体系内。

14、 3 内容内容 本规则由三部分组成。第 1 部分为一般规定。第 2 部分为海事组织相关文书和适用国 际标准中已有的对船旗国和被认可组织的强制性规定。 第 3 部分为船旗国监管被认可组织导则。 4 授权授权 4.1 船旗国可授权经认可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组织代其按照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书及其本国法 律进行法定发证和服务。 4.2 船旗国所授权的职能不得超出被认可组织的能力。就此而言,船旗国在授权时须考虑 本规则的附录 2。 4.3 各船旗国应相互合作,确保其所授权的被认可组织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5 送交资料送交资料 各船旗国须向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被认可组织清单,以及一份关于授予被认可组 织的具体

15、责任和条件的通知,以分发给各相关方供其官员参考。 6 参考文件参考文件 本规则以下列参考文件为依据: .1 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书及海事组织导则和建议案(即规则、 导则和本组织建议的标 准); .2 ISO 9000:2005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3 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4 ISO/IEC 17020:1998各类检查机构运作通用要求; .5 ISO 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导则; - 11 - .6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质量管理体系要求(QMSR);和 .7 国家法律。 第第 2 部分部分 组织的认可和授权要求组织的认可和授权要求

16、 1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1.1 被认可组织(RO)系指经船旗国评估认定为符合RO 规则本部分的组织。 1.2 授权系指授权被认可组织代表船旗国按协议或等效法律安排进行法定发证和服务,其 中考虑到本规则附录 3“协议应包含的要素”。 1.3 法定发证和服务系指根据主权国家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所签发的证书及提供 的服务。包括导致或支持船旗国或代表船旗国签发作为符合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要求的证据的 证书的审图、检验和/或审核。包括船旗国按照安全公约第 XI1/1 条规定认可的组织所签 发的证书,在这些证书内可根据被认可组织与船旗国认可协议的条款纳入符合该被认可组织对 结构和机电的要求的证明。 1.4 评估系指为确定受评估实体满足相关规范和规则的要求而进行的任何活动。 1.5 相关方系指能证明在检验和发证过程中有正当利益关系的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主要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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