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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力案通州某公司(实为集体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1998年5月至10月,先后与南京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上钢一、三、五厂所欠南京某公司对的债务合计1981万元转让给通州某公司,约定于1999年4月开始偿还,但该公司并未能偿还。1999年4月该公司注销后,仍然用原公司的名义同南京某公司协商还款事宜,直到2000年10月业务部门将该情况报告公司总部,为起诉而查询通州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才发现该公司已经消灭,最后导致1481万元及其利息无法追回。未认真不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与之签订合同,对方无法实际履行,造成损失。目前在该公司因签订合同前未进行必要审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无法实现债权1亿元左右,已严重妨碍了公司发展。附:公司法人格否认撩开公司面纱1、 出资不足,并低于法定最低限额2、 出资不足,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 抽逃出资4、 挂靠,并收取管理费5、 挂靠,但并未收取管理费6、 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8、 其他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