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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全文 ( )字第号 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 日 期: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