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epc合同和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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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键入文字18MW光伏发电项目输配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_有限公司_年 月 日目录第一章、定义- 1 -第二章、工程概况- 2 -第三章、工程范围- 2 -第四章、工程分包- 2 -第五章、合同价款- 3 -第六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5 -第七章、图纸及技术文件- 8 -第八章、材料和设备供应- 8 -第九章、工期要求- 8 -第十章、组织施工和工程进度- 9 -第十一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流程- 10 -第十二章、质量与检验要求- 10 -第十三章、工程变更- 13 -第十四章、安全文明施工- 14 -第十五章、监理- 14 -第十六章、竣工验收与结算- 15

2、-第十七章、合同的解除- 16 -第十八章、合同的担保- 17 -第十九章、不可抗力和保险- 17 -第二十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8 -第二十一章、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0 -第二十二章、其他约定- 20 -第二十三章、合同附件- 22 -附件一 EPC总承包范围要求- 22 -附件二 项目总体要求- 28 -附件三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9 -附件四 设备供应商及施工分包商确定原则- 40 -附件五 性能试验及验收标准- 41 -附件六 甲方提出的工程验收流程- 45 -附件七 合同报价基础及基本原则- 47 -附件八 光伏电站施工技术要求- 73 -附件九 性能保证-

3、88 -附件十 技术要求- 89 -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定义1.1 项目经理:指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2 工程师: 指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4 合同价款: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

4、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6 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7 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5、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二章、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_ 18MW光伏发电项目 2.2 工程地点:_ 2.3 工程内容:_公司18MW光伏发电项目箱变出口侧至接入_35KV站的所有输配电及配套工程,包含所涉及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含并网部分)、试运行及工程质保期内的质保责任。乙方负责从项目开工建设到电站商业运营等所有工作,包括协助甲方办理光伏电站并网手续,并承担相关的商务费用。2.4 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第三章、工程范围3.1 EPC总承包工程范围:详见附件一EPC总承包范围。第四章、工程分包4.1 工程分包 4.1.1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包括劳务分包)。 4.1.2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1.3 乙方违反以上两款规定的任何分包或转包行为均无效。4.1.4 乙方擅自分包或转包,并实际已施工的,不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自身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合同价款5.1 合同价款及调整5.1.1 合同价款:双方自愿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结算,不考虑地方定额、相关法规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及变动。 本项目固定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_

7、 _元 (¥:_元),各分项单价如下:1) 光伏区线缆部分(箱变至开关柜):人民币肆佰肆拾伍万元(¥:_ _元);2) 35KV开关站土建部分:人民币叁佰陆拾捌万元(¥:_ _元);3) 35KV开关站电气一次、二次部分:人民币捌佰肆拾万元(¥: _元);4) 送出线路部分:人民币贰佰捌拾肆万元(¥: _元);5) 对侧改造部分: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元(¥: _元);6) 关联变电站通讯改造部分:人民币叁佰零柒万元(¥: _元);7) 临电部分:人民币伍拾万元(¥: _元);5.1.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价款。5.1.3 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方式: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总价的

8、形式,合同价款即为工程最终结算款。 5.1.4. 双方约定的主要设备供货范围为:所有设备及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采购主要设备前需提供详细的配置清单,并得到甲方认可。关键设备元器件应选择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5.1.5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或进度节点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设备材料价格变化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或进度节点延误的,合同工期予以相应顺延。5.1.6 双方自愿约定合同项目固定总价款价款的前提是:1)乙方已经了解、熟悉和预测本合同项目所在地涉及价款调整的各种市场行情及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和项目地质环境和原始地貌,所以本合同固定价款履行期间就不再受任何市场

9、行情和政策调整因素的影响而进行调整,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在本合同价款约定之日起颁发的相关结算文件一律不予支持本项目固定总价款调整;2)乙方已经充分了解熟悉工程项目地质环境和原始地貌,所以由于环境、地质和原始地貌等(包括施工基坑坍陷等)原因导致对EPC总承包范围所增加的直接和间接工程量均包含在双方确认的项目固定总价款工作量范围内,由于环境、地质等(包括施工基坑坍陷等)原因导致对总承包范围所增加的直接和间接工程量均包含在双方确认的项目固定总价款范围内。3)乙方 是根据合同附件EPC总承包范围、项目整体要求、其他附件等规定需要完成的所有工作量进行工程量清单列项计价,所以合同履行期间就不存在任何子目工作

10、量的增加,如果乙方未满足合同附件EPC总承包范围规定要求且未完成其他附件等规定需要完成的工作量,那么甲方有权扣减乙方应该完成而未完成的工作量及价款。5.1.7 对因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施工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应不予计量和确认。5.2 工程预付款支付 5.2.1 本合同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预付款。5.2.2 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的,乙方可暂停开工,但双方另行书面变更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的除外。5.3 工程进度款支付 5.3.1乙方在关键设备材料(高压线缆、开关柜、综保柜等)到场后并通过监理验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50% 。

11、5.3.2乙方在并网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15% 。5.3.3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乙方可以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留守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5.4 工程保固款5.4.1 工程保固款(保证金)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固期内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款项;工程保固责任是指在保固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固款并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保固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对项目投产运行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5.4.2 双

12、方约定的保固期为 1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5.4.3 双方约定的保固款为工程合同总金额的_5%_。在保固期内未出现本合同第5.5.1条约定的保固责任的,该款项于保固期届满后的 30 日内无息返还。5.4.4 保固期的结束不等于乙方质保责任的结束。工程的质量保修,乙方应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5.4.5 在保固期、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可以书面函件、电话、传真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派人到场处理。乙方指定的联系人为: 李晓东 ,联系电话

13、: ,联系地址: ,传真号为: _ 。乙方确定的联系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5.5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的贴息甲方不负担。5.6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乙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付款。经征得谅解,乙方亦可以给予甲方一定的宽限期。5.7 乙方需将设备材料发票和工程建设的发票根据税率分开开具,其中材料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壹仟肆佰万元,为含税金额,税率17%);工程建设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40万元(壹仟零肆拾万元,为含税金额)。第六章、双方权利和义务6.1 甲方工程师6.1.1 甲方工程师的姓名: _,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负责本合同项

14、下项目工程的现场管理,并有权下达指令、接受乙方的反馈意见并给予答复等 。甲方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6.1.2 甲方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亦不应接受其指令,乙方擅自接受其指令的,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新的指令恢复原状或重新施工,所需费用等由乙方承担。6.1.3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收到后24小时内应给予确认,未确认的视为同意。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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