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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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1、各专业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认真审核,对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对比,经主管业务的领导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上报或传输。对季度报表和重要统计数据,必须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和主管统计的县长审核后,方可上报。2、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严格依照统计资料。统计年鉴如实提供,对统计资料和统计年鉴中没有的指标,一般不能推算、预计。上级统计部门没有正式公布和审核的数据,不能对外提供使用,只能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预计数据对外提供。3、对乡(镇、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需要的数据,签证要按照统计资料进行如实核对,或经参与认定调查,数据无误后,经主管

2、业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办理。否则不得出据任何证明材料。4、统计数据、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外来数据的签证,由综合股具体负责,相关专业人员配合。5、各专业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6、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将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7、抵制各种干预、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核,经评估认定后上报,发现数据不真实,又不进行审查核实,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8、对于授意、胁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的,要进行举报,不进行举报,视为自己违法,降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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