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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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秋杰、李帅诉孙亮亮合同纠纷案结 案 报 告 书委托人:秋杰、李帅(原告)对方当事人:孙亮亮(被告)主办律师:王贵田、梁秀云(实习)案 由:合同纠纷审理机关: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果:(2018)皖0123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肥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的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继续履行,双方对此表示同意;二、由被告孙亮亮自愿退还两原告转让款共计陆万伍仟元整。其中由被告给付原告秋杰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该款项被告同意于2018年6月16日之前转至秋杰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2591

2、299228018)。由被告给付原告李帅叁万元整(¥30000.00),该款项被告同意于2018年6月16日之前转至李帅微信账户;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两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本协议已生效并履行。案情简介:两原告诉称2018年3月10日,原告在网上看到一则“高新区格力公司十字路口饭店转让”信息,信息显示:位于格力公司十字路口有一适合餐饮美食、面积为380平方米、目前正在经营的饭店欲转让。信息内容描述十分诱人,原告依该信息与被告联系,被告言词诚恳,出于对被告的充分信任,原告于20

3、18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18万元转让费;2018年3月2日合肥市国土局致函省行管局案涉土地涉嫌改变农用地用途,已列入全国土地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改行动督办项目,案涉饭店就座落在案涉土地之中。早在2017年12月15日案涉土地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位尽快撤出,2018年2月10日安徽省接待服务技术培训中心书面通知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位在春节后撤出,2018年4月10日经与案涉土地主管部门省管局、合肥市国土局、肥西县政府协调,安徽省接待服务技术培训中心再次通知各租赁户务必在3个月内撤出;被告明知自己的饭店已在

4、撤出土地范围内,为转嫁饭店近期必须撤出的损失,仍隐瞒事实在铺铺旺网(网站编号:3659668)上发布“高新区格力公司十字路口饭店转让”信息,并与不明真相的原告签订饭店转让协议,致原告经营饭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原告损失巨大,原告遂诉请:1. 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2.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款18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立案受理后,肥西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中,我们代理原告调查取证并提交了起诉状、代理词,多次与主审法官、原被告进行沟通。庭审中主审法官主持了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

5、支持了我方主要诉请。本人代理意见一、 因被告欺诈,该协议应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名为设备转让协议,实为饭店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3月16日,而2018年3月2日合肥市国土局致函省行管局案涉土地涉嫌改变农用地用途,已列入全国土地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改行动督办项目,案涉饭店就座落在案涉土地之中。早在2017年10月政府已开始大规模宣传、动员撤

6、迁,2017年12月15日案涉土地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位尽快撤出,2018年2月10日安徽省接待服务技术培训中心书面通知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位在春节后撤出,2018年4月10日经与案涉土地主管部门省管局、合肥市国土局、肥西县政府协调,安徽省接待服务技术培训中心再次通知各租赁户务必在3个月内撤出。被告辩称对涉案饭店即将被撤不知情不合常理,通过原告、原告代理人的调查走访知悉:1、撤迁部门在半年时间内数次通过广播、张贴撤迁通知、挨家挨户张贴撤迁宣传单、上门动员、宣传、送撤迁通知;2、涉案饭店周边的商户均对撤迁知情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3、被告一直在经营饭店,

7、人来人往,信息畅通。被告明知自己的饭店已在撤出土地范围内,为转嫁饭店近期必须撤出的损失,仍隐瞒事实在铺铺旺网(网站编号:3659668)上发布“高新区格力公司十字路口饭店转让”信息,并与不明真相的原告签订饭店转让协议,致原告经营饭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原告损失巨大,该协议依法应撤销。二、被告辩称的是设备转让,那么价值18万元在哪,通过刚才庭审可以看出该饭店的设备不足3万元,违背人们通常的朴素认知,显失公平,该协议也应撤销。三、协议撤销后,被告收取原告18 万元无法律依据,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18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请,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被

8、告欺诈,违背诚实信用,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1、分析案情撰写民事起诉状;2、审查对方证据;3、参加本案庭审,参与本案调解;4、撰写本案代理词、结案报告书、进行案件归档工作。案件总结与体会:包括本案合同纠纷在内的民事争议在协商、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最后途径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中仍可调解,本案调解结案充分说明了这点。本案两原告是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虽涉世不深但创业愿望强烈,欲通过自己的努力快速改变经济现状,在饭店实际经营情况勘察过程中被被告有意营造的饭店繁荣经营景象所蒙骗,故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再次因经验不足、审慎不够而签成了饭店设备转让合同,设备转让款18万元。原告接手饭店即被通知撤迁,马上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无奈选择诉讼主张权利,庭审中因双方均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在主张协议继续履行的前提下,让被告对原告补偿,退还部分转让款,案结事了。原告通过该案诉讼的处理,感知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学习了一定的权利保障知识,减少了损失,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贵田 、梁秀云(实习) 2018年6月17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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