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药房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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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药房药品销售管理制度(1)为保证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质量,为消费者安全、合理、有效地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3)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4)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5)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6)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7)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8)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员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9)凡经质量负责人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10)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11)企业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12)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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