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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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情况介绍与立法趋势分析 (提纲),中央财经大学 徐焕东,一、我国招标采购发展与立法,市场经济是利益的博弈经济,因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招标采购的发展与立法,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问题:计划经济有招标采购吗? 招标采购必须是产权明确、利益机制与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下的产物。 因此,改革开放后,我国才逐步出现了招标投标方式。,为什么市场经济有多种买卖方式,唯独招标方式被广泛使用,而且在我国还有专门的法律呢? 采购的普遍规律: 以尽可能少的资源代价,获得尽可能多的符合其所需要的功能。 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扩大知情和选择范围,广泛的商家参与,充分的竞争,内行、专业人

2、员操作或评价,等等!,而招标投标方式最有利于达成以上目标! 广而告之! 平等来之! 充分竞之! 择优选之!,特别值得说明的是: 招标采购方式,最适合公共采购(政府、国有企业或者小范围公共体) 一是实现优良的采购技术目标(质量、成本、服务等方面实现最优良的目标。)。 二是防止采购中出现腐败。科学制度设计,避免不同主体产生寻租机会。 三是给供应商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会。 四是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公共政策目标。,我国招标投标采购发展与法律规范 我国实行招标采购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九十年代初开始招标投标尝试,后来不断总结经验,于1999年招标投标法出台。 招标投标法出台时,没有政府采购

3、法。当时也在起草。但起步稍晚一些。因此,当时只对招标投标这种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与参与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规定。而且基本定位于公共资金的采购。,应该说招标投标法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在规范招标采购方式、提高采购质量、增加采购的竞争性、特别是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十几年来,我国政府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家控股的重大项目,招标金额可想而知,其发挥的经济与社会作用,都是不可估量的。,二、条例起草的背景与必要性,政府采购法通过后,至今已经十年!十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具体由于以下因素,必须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或条例。,一是本来就需要细则。需

4、要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则。法律的内容往往比较原则,需要细则来具体明确、准确、精确的说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如招标投标条例中,供应商串通是什么意思等),二是对于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法不详细、不明确的或者法律真空地带进行完善和补充!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三是实现统一规范(查不规范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

5、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四是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与政府采购法的模糊地带,自身的模糊地带) 1,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监督主体是谁、监督管理者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什么?一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案) 2,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

6、有权有利愿意管理,有责任就推卸。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规范招投标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落实国办发的文件要求,切实改变招投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五是在政府采购法出台后,两法之间的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界定。 (下面讲点关于两法的问题),中国特例:政府采购多法并存!,中国涉及政府采购,有多部法律! 从规范采购行为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各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从规范合同内容方面:有合同法,199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调研和起草 200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7、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主要负责调研和起草。 两法并存,具有最浓厚的中国特色和最复杂的体制背景。典型的部门分立和部门利益特征!,招标投标法的性质和规范的范围,招标投标法是对一种交易方式的法律规范。主要解决招标交易行为公开、公正、有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 招标条件 招标程序 招标过程(公告、招标文件、投标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等)。 招标结果确定。 其他,招标投标法在招标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至于招标投标中 由谁管理? 谁接受投诉? 谁处理投诉? 谁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招标投标由谁管理 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

8、发了一个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 意见指定计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而各主管部门的工程采购,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自己主管。 这时并没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性质与规范内容,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综合规范,包括的内容远远多于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规范和目标 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和运行体制 政府采购多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等,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之间的“糊涂账”,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包含工程采购 (明确)。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谁管理?不明确。)。

9、第十三条:财政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负责对工程采购的管理。没有明确!),两法并存留下的问题,1,招标投标属于一种采购方式,是否需要立法? 2,两法并存的局面被确定,改变局面难。 3,两法分工不明确,留下后遗症! 4,什么是工程采购,界定不清楚。 5,工程采购管理由谁进行,不明确。 6,工程采购政策功能适用什么法?不明确 7,统计方面政府工程采购属于什么性质,不明确,这次条例的规定: 各招标采购人的招标行为,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此是否成立?也是一个问题。,三、条例的起草过程,一是确定起草思路和基本框架 条例列入国务院2006

10、年立法计划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起草工作。 200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起草思路座谈会,邀请北京、山西、河北、河南、湖南、武汉、四川、重庆、江苏、浙江等省、市发改委长期从事招投标工作的同志参加,听取他们对条例起草思路和基本框架的意见。 2006年3月,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条例起草思路和基本框架。,二是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 2006年3月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先后在北京、长沙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邀请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以及部分省市发展改革委的代表,就条例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了“

1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意见征求”专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2006年8月初,在充分调研、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三是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6年8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杭州召开条例(初稿)修改座谈会,邀请北京、浙江、四川、湖南、重庆、山西、辽宁、新疆兵团发改委负责招投标工作的有关同志,对初稿进行了集中修改。经征求委内各司局意见,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四是对外征求意见 2007年5月8日,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征求中央编办、财政部等19个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2007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各部门、地方反馈的意

12、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08年以来,又先后在北京、上海、江西、海南等多地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四、条例起草的原则,第一,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基本原则是不违背原法。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例如,有的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考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条例没有采纳; 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不规范现象,有的地方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考虑到该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条例没有采纳。,二、深入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尽力实现优化。

13、这次起草,邀请了多方面的人员,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等。这方面的确做得比较充分。 (意见可能多达上万条!比政府采购法充分。) 采购人方面:大项目(如几个亿,几十亿的项目),交给与项目关系不大,甚至毫无关系的专家来决定,可靠吗?几个假设:如果专家并不是真正的专家怎么办?如果专家不负责任怎么办?如果专家被买通怎么办?如果专家被操控怎么办?项目因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出现问题,应该由谁负责?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能负什么责?专家?专家能承担多大责任?,供应商方面:认为通过真正的竞标后,盈利很难,不投标不行,投标不盈利,只有想别的办法?供应商之间的博弈也不规则。最怕不串

14、通不能中标和盈利,串通又会付出很大代价。还怕招标中形成各种歧视,导致无法中标,如果投诉等,又害怕报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方面的困惑,等等。 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行业过分竞争等问题,对于专家质量和态度等方面的问题 评审专家:感觉无赖的内容。 不同部门意见: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网络意见:,三是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了相应规定。 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监督管理主体;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方面,细化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第26条)、串通投标(第36条、第37条)、以他人名义投标(第38条)、弄虚作假(第39条)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了虚假招标(第66条)、违法发

15、布公告(第68条)、擅自终止招标(第71条)、违规评标(第77条)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加强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方面,条例专章规定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第5章),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84条、第85条),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在统一招投标程序方面,重点对资格预审程序(第13条至第16条)、评标程序(第43条至第53条),以及异议和投诉程序(第59条至第61条)作了规定。,四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遵循原法等总体原则性不变的情况下,突出解决可操作性问题。 条例第7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第29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3条还规定

16、了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注意兼顾前瞻性,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2条)、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第62条)、招投标信用制度(第63条)、电子招标制度(第64条)等作了原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五是尽可能实现统一规范。 对于各部门、各地方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相互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通过条例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六、招标投标、政府采 购等未来立法趋势,第一,最终应该与国际同步与接轨,国内实现“两法”合一;对外做好加入GPA的准备。 第二,加强采购人、采购实施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三,实现政府规范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立法表述更明确、准确和精确,切实可行可操作。 第五,更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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