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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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社会组织分类,法人: 企业法人-公司 -其它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党的机关 -军事机关 事业单位 民间组织-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另有个体和合伙 -基金会,民间组织管理与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一、

2、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二、 社会团体的管理 三、 社会团体的终止,(一)免予社团登记的团体,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国务院机构编制内免予登记的团体,单位内部的团体,(二) 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数量。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必要的资产和经费。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登记管辖,1.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 2.地方性社会团体-地方政府登记管理机关 3.跨行政区域社团-共同上级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四)登记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

3、备。 3、审批筹备申请。(60日内决定)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内) 5、申请成立登记。 6、审查登记申请。 (30日内决定) 7、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0日内) 8、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0日内),其中:不予批准社团筹备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社会团体章程应包含的主要事项

4、: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团体登记事项: 1、名称。 2、住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动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二、社会团体的管理,(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程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注意事项: (1)不具备法人资格 (2)社团不得向分支机构收费 (3

5、)分支机构不能再分支 (4)依章程、宗旨活动 (5)注销复核程序,(二)财务制度 (三)税收政策 (四)年检制度 3月31日报业务主管单位 5月31日报登记管理机关,三、社会团体的终止,注销与撤销 依法撤销的情形: (1)骗取登记 (2)一年未开展活动 (3)有违反社团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由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概念: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

6、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分类 行业分类: 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 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 民事责任分类: 个体/合伙/法人,(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三)登记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登记申请。(60日内决定) 4、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业务 主管单位 审查,向登记 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管理机关 审批 登记申请,登记 并颁发 证书,登记民

7、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一)变更登记 (二)财务制度 (三)税收政策 (四)年检制度,三、民办非企

8、业单位的终止,(一)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撤销登记 导致撤销的情形,第三节 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一、 基金会的设立 二、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三、 基金会的管理 四、 基金会的终止,一、基金会的设立,概念: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分类:(是否可以向公众募捐)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辖:,(二)设立基金会的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

9、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二、基金会的组织结构,(一)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二)监事及其职责,1、理事会的构成与规模 (1)理事数量: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 (2)任期: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限制: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

10、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未担任专制的理事不得领取报酬。 领取报酬理事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 (1)不能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2)受过刑罚处罚刑期满未超过五年; 因违法撤销登记未超过五年的前基金会任职人员; 曾被判处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以上人员不能任职。 (3)境外任职人员每年在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2、理事会的职能 (1)性质:决策机构。 (2)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

11、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二)监事及其职责 (1)任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2)回避: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交易行为,(二)监事及其职责 职责: (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

12、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基金会的管理,(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1.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 2.变更登记,(二)基金会财产的管理,1、税务登记 2、登记备案 3、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在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5、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受法律保护,应当合法使用; 6、基金的保值增值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7、支出比例合法(70%、 8%, 10%); 8、向社会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和申请、评审程序; 可与受助人签资助协议;,(三)基金会的年检制度 四、基金会的终止 (一)注销登记 法定情形 (二)撤销登记 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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