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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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商事组织的含义 商事组织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二、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一、个人企业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也叫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指挥权。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停业、关闭等事项。个人企业

2、是世界上数量最多的企业,但都属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二、合伙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紧密联系,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者将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企业,但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并不是很大。,三、公司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

3、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相互分离,股东的死亡、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第二节 合伙,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伙是指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二)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人在合伙的收益权和合伙的经营管理权方面的权利平等,即每个合伙人均

4、有权代表整个合伙 (五)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二、合伙内部关系 合同关系、诚信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分享利润的权利 2、参与生产经营的权利 3、监督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2、忠实的义务 (1)合伙人必须为合伙的最大利益服务 (2)不得擅自利用合伙的资产为自己谋取私利 (3)不得经营与合伙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4)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的各种情况 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2、合伙人之间的内

5、部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做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1:史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200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史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史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案例2: 2006年4月,被告甲

6、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甲本人赔偿?,四、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告知义务 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原则上与原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2)可以约定享受

7、更优越的权利或承担更多的义务,新合伙人人对入伙前的债务的承担 对此,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 : 一是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69条规定:“新加入合伙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加入合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 自愿退伙 (1)协议退伙 A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A合伙协议未约定

8、合伙期限 B退伙不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C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30日),2、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在合伙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2)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五、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解散,一种是依法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依法解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除合伙人间另有协议外,如果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即

9、告解散。 2、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 3、如因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成为非法时,该合伙企业即自动解散。 4、如爆发战争,合伙人之一系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5、在合伙人中有人精神失常,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行为失当使企业遭到重大损失,或因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继续维持时,任何合伙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原则上有权提出退出合伙,但各国合伙法对此项权利都有一定限制,以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法国法就规定,合伙人退伙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和利益。 合伙企业解散时,在清偿企业的债务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加企业财产的分配

10、。如企业的所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六、关于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时只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加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2、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名称一般不列入商号名称 3、有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4、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在 5、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股份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

11、转让 6、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这是公司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公司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4、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由发起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限制,不必办理任何手续,加强不必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取得公司的法律人格。但其弊端很多,

12、公司是承担经营责任的,设总产值以司不加规范会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此原则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已经消失。 2.特许主义 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但因其手续极其繁琐,特许充立不能普及,且特许本身具有特权,不利于大规模发展公司,也逐渐被各国所舍弃。,3、核准主义 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仍须经政计要关审核批准。许可主义创始于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后为1861年德国商法所继受。此种制度因政府对公司设立干预程度较大,设立公司是否最终被批准当事人无法确定,不利于普遍发展公司事业,促进经济发展。到了近代,采用此种制度的国家已为数不

13、多。 4、准则主义 登记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了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政府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登记,对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登记。准则主义创始于1862的英国公司法,有学者认为最早创始于1811年的美国纽约州普通公司法单行法规里。后为1870年的德国公司法所采用。 此种制度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和公司制度发展的需要。但是,单纯的准则主义,使政府干预经济程度减弱,会引起各种流弊,难防滥设公司和欺诈行为。,(二)公司的主要种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即所

14、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

15、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

16、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三)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含义 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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