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规程一、为进一步做好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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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规程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规程 一、 为进一步做好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控制和投入品 安全监管,强化省际间动物防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规范供 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本工作规程所称的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外省市从 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或个 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供沪单位)拟向上海市输入的、 经检疫 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由各 省级动

2、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按照动物及动 物产品供沪产销联防、对接监管、共同实施动物防疫和投入品产 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约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沪单位的条件审核 和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省市推荐的供沪单位材料 进行复核、系统录入、网站公布、对外联络与处置协调工作;各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境道口 监管和接收单位监督,并接受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 导。 四、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拟向上海市输入的,供沪单位应当 事先向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本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进 行申报。但下列动物产品除外: (一)已经熟制腌制或者其他化学加工方式处理

3、、无法实 施检疫的动物产品;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辖范围的动物性产品。 五、下列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推荐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一)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二)实验动物、演艺动物、观赏动物、伴侣动物、水产 苗种、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 (三)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供加工用动物产品; (四)奶、蛋。 六、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申报推荐,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推荐申报材料齐全的,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 收到申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推荐函件后及时进行材料 复核,确认后向申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函确认,同时录 入计算机管

4、理系统并在网站上公布; (二)推荐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由上海市动物卫 生监督所在收到推荐函件后向申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传 真通报并提出意见。 七、 已经推荐的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 需要办理推荐 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原办理机构提出申报。 八、供沪动物应当来自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规模化、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认证。 九、申报动物供沪的,供沪单位应当向养殖地县级以上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申报材料(A4 规格装订): (一)供沪动物推荐申报表(原件 1 份。样式见附表 1); (二)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持证人亲笔签名的

5、复印件 1 份); (三)单位概况简介(包括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安全养殖 经营承诺书(原件各 1 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五)省级以上无公害产地认证证书、 绿色食品认证证书、 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十、供护动物产品应当来自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资质认证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屠宰 加工)单位,并经检疫合格。 十一、申报动物产品供沪的,供沪单位应当向生产地县级以 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申报材

6、料(A4 规格装订): (一)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表(原件 1 份。样式见附表 2); (二)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持证人亲笔签名的 复印件 1 份); (三)单位概况简介(包括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生产 经营承诺书(原件各 1 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五)省级以上绿色食品认证证书、IS09OO1 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至少提 供其中一项,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十二、冷藏、储运

7、、物流、配送等非动物产品屠宰加工单位 因经营需要,以自身名义申报动物产品供沪的,应当符合下列动 物防疫要求: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接 收查验、仓储管理、检疫申报、分销运输、防疫消毒、无害化处 理等管理制度,建立产品追溯管理体系、实现可追溯管理,建立 各环节动物防疫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二)冷藏、储运、物流、配送场所应当具备独立设置的、 符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的冷藏(冷 冻)库房,保证动物产品不与其它货物混放; (三)冷藏、储运、物流、配送单位接收的动物产品必须 来自供沪推荐单位, 并随货附有原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签发的、在有

8、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 (四)进入冷藏、储运、物流、配送单位的动物产品外包 装应当符合国家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要求,印制(喷绘、粘贴) 有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产地单位、地址、保质期限等内容的 汉文字, 并附有原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验讫) 标志; (五)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签订诚信经 营承诺书; (六)动物产品再次出库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申报、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七)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 疫要求,并经清洗与消毒。使用本单位以外运载工具的,应当与 所有权人(实际运输人)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约束与管控。 十三、冷藏、储运、物流、配送单

9、位申报动物产品供沪,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申报材料(A4 规格装订): (一)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表(原件 1 份。样式见附表 2); (二)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持证人亲笔签名的 复印件 1 份); (三)单位概况简介(包括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 承诺书(原件各 1 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 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至少提供其中一项,复印件 1 份, 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十四、推荐供沪的冷藏、储运、物流、配送单位,在动物产 品出库前必须

10、凭动物产品原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向所在地(驻场)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证明由签证机构注明该批产品的原产地、原检疫证号),同时在 动物产品外包装上自行加注(粘贴)本单位完整名称、详细地址、 出库日期(不得覆盖原包装的标识标签)后方可供沪。 十五、 供沪单位在运输动物、 动物产品至上海市境道口动物 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时,出现当次装运实际情况(货物、证 明、 标识等)与推荐材料内容不符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签证存在问题 的,由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承办人)申请该批次检疫 合格证明签发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事发的上海市境 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出具情况说明传真

11、函件(加盖公章)并 提出处理建议。 类似问题发生两次以上的, 由检疫合格证明签发地省级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向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情况说明传真函件 (加盖公章)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 查站不予受理报检: (一)未在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单位名单内的; (二)已经被注销、暂停供沪推荐的; (三)推荐内容发生变更但未事先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动物防疫管理规定的。 十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停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供沪: (一)发生动物疫病尚未解除封锁的; (二)发生药物残留超标且处于查证核实期间的; (三)供沪数量超过养

12、殖、屠宰加工能力但未事先申报说 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动物防疫管理规定的。 十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推荐名单: (一)供沪的动物、动物产品出现违禁药物残留检测超标 并经确认的; (二)连续两年内没有动物、动物产品供沪的; (三)原产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议取消的; (四)自行申请终止动物、动物产品供沪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动物防疫管理规定的。 十九、已经推荐供沪的单位,经由航空、铁路运输动物、 动物产品供沪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办妥托运手续、取得货运单据后立即将该批次供沪 动物(动物产品)货运单据及检疫合格证明传真至上海市接收单 位所在地的区县

1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时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签证 单位; (二)货物抵达上海市、提取后的 24 小时内,向接收地的区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接受监督。 二十、属于政府系统内部调拨、转运(包括司法系统、国家 储备等)的非经营性动物、动物产品供沪,由其主管部门签发说 明,并取得动物、动物产品启运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 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注明真实用途),随货同行,暂不实行推荐制 度。 二十一、本工作规程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工作规程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过程 中如需调整的另行发布。 附表: 1供沪动物推荐申报表(A) 2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表(B) 3

14、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申报流程 附表 1 供沪动物供沪动物推荐推荐申报表(申报表(A)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 收文编号与日期: 申报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养殖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国营 中外合资(作) 民营 其它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动物种类 猪 牛 羊 兔 其 它 _ 家禽_ 圈存母猪数(头) (猪场填写) 年出栏量 (头、只、羽) 年供沪量 (头、只、羽) 动物活体原产地 省 市(地区) 县 村 养殖方式 自繁自养 外采育肥 其它 违禁物质检测 1、项目:瘦肉精 其它 、 、 2、检测机构 、 3、检测周期:月度 季度 年

15、度 不定期 年平均次数 资 质 认 证 (省级 以上) 无公害产地认证(编号: ) HACCP 认证(编号: ) 绿色食品认证(编号: ) 其它 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编号: ) 其它 备注 说明 运 输 方 式 公路 铁路 航空 运载工具 自备 租用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 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 审验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本表下载网址: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 附表 2 供沪动物供沪动物产品推荐产品推荐申报表(申报表(B)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 收文编号与日期: 申报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屠宰加工(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国营 中外合资(作)民营 其它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定点屠宰证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日宰量(头、只、羽) 预计年供沪量 (吨) 产品种类 猪产品 牛产品 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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