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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講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薛 明 玲 執行長 (民國 94 年 9 月),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研究所 國際企業併購策略與實務,企業併購之發展與趨勢,2,研討大綱,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貳、善意併購與敵意併購之方式及策略 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肆、併購之會計處理 伍、跨國併購應注意事項 陸、案例研討,3,壹、企業併購之策略,4,動 因,內 容,改變事項,對企業的影響,經 濟,政 治,科 技,財富累積 老化社會 知識經濟 金融風暴,歐盟/北美/太平洋/ 區域結盟與統合 中國大陸的崛起,科技的運用 能源/自動化/機器人 /遺傳基因工程 知識企業/不同產業,期望及慾望,貿易與投資,新企業 經營模式
2、競爭策略 未來企業整合與 倒閉的速度 新勞資關係 新社會 國際化,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一.企業併購之動因,5,1.併購或反併購策略益趨複雜 2.法令(企業併購法、Fair Trade Law)鬆綁 3.舉債(融資)收購案例增加:LBO, MBO 4.併購交易大型化且逐漸國際化 5.專業機構及投資銀行扮演積極角色,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二.併購趨勢與特色,6,企業併購(M&A),實質性“雙方”當事人間之購併,“單一集團”企業從事組織調整與變更,外部成長之需要 水平或垂直之整合 強化或配合策略聯盟 排除競爭對手 取得或鞏固經營控制權 多角化經營 提高市占率或銷售量,強化管理經營效率 強化組織運作效率
3、 品牌運作之策略規劃 減低營運成本 稅負考量 其他,創造綜效,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三.企業併購之運用,7,(一)企業架構集約化,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業務部門,企業母體,集約化經營,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四.企業重組的模式,8,(二)企業架構分散化,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企業母體,分散化經營,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四.企業重組的模式,9,1.董監事由該一人股東指派之 2.股東會之職權由董事會行使,控股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三)控股公司型關係企業,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四.企業重組的模式,10,(一)金融事業,政經環境,共生關係的改變 或解體,政府政策鼓勵,經營環境
4、,大型整合經營模式 之競爭態勢,本土型金融機構 轉型,金融機構的整 合與重組,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五.台灣企業併購之主流產業,11,(二)高科技產業,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五.台灣企業併購之主流產業,12,(三)傳統製造業,產能過剩, 人工成本偏高,市場規模不足, 轉型不易,產業重組 與整合,競爭激烈, 經營艱困,以業外收益或 開發土地利益 挹注獲利失靈,集團投資受 股市衝擊,金融機構緊縮 信用,且無法 自股市籌資,國際併購 或轉戰大陸,國際化、獲利降低,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五.台灣企業併購之主流產業,13,1.明確定位與願景 2.領導能力 3.成長策略 4.整合速度 -創造 early win
5、s 5.文化差異管理,6.充份溝通 7.風險管理 8.借重專家的經驗 9. 堅強的財務資源 10.避免“對等合併” 11.併購對象業務相關,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六.企業併購之成敗關鍵,(一)併購成功的法則:,14,1.保密。 2.公開收購要約之準備,應迅速以免產生負面變化, 如收購價格哄抬、員工及供應商的按耐不住。 3.收購計劃應明確說明收購後被併購公司之組織與管 理、原有員工處理計劃與安排等。 4.被併購公司有其優質條件,且有助收購之融資安排。 5.事先妥善處理員工下列反應與衝擊: (1)失去方向感受不佳 (2)公司計劃與動機未充份告知 (3)恐懼為生存的鬥爭 (4)因人員離職而增加工作負擔
6、 (5)對個人生涯規劃失去控制,壹、企業併購之策略 六.企業併購之成敗關鍵,(二)併購成功條件,15,貳、善意併購與敵意併購之方式及策略,16,通常經公司之管理階層或董事會股東協商同意,依特 定之條件,例如價格、收購比例、融資方式、期間等條 件下完成,被併購公司經營階層亦可能協助併購者說服 其股東接受併購條件。,貳、善意併購與敵意併購之方式及策略 一.善意併購,17,指併購者之收購行動遭被併購公司經營者抗拒仍強行收購,或未事先與經營者商議即逕提公開收購要約。敵意收購通常採LBO或收購委託書達成。 LBO(融資買下、槓桿收購): 併購者採取融資方式,發揮槓桿效應,買下被併購公司。,貳、善意併購與
7、敵意併購之方式及策略 二.敵意併購,18,(一)股價低於資產價值或其帳面價值 (二)經營階層持股比例偏低 (三)因特殊原因業績不佳,且股價偏低的公司。 (四)有特定題材的公司 (五)資產或現金流量較多之公司 (六)董事會派系對立之公司,貳、善意併購與敵意併購之方式及策略 三.被敵意收購公司之特性,19,(一)於公開市場收購被併購公司之股票 併購公司在短期間內,自集中市場上大量購買被併購 公司之股票。(需大量資金) (二)公開收購股權要約 併購公司得不經由集中交易市場購買股票之方式,而 直接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出價購買。 (三)公開收購委託書 股東數量龐大時,併購公司運用收購委託書方式
8、行使 股東表決權,藉此取得董事席位及經營權。,貳、企業併購型態之運用 四. 敵意併購策略,20,(一)驅鯊條款策略 (二)重建防禦策略 (三)毒藥丸策略 (四)買回股份策略,貳、企業併購型態之運用 五. 敵意併購防禦策略,(五)策略性收購策略 (六)反企業併購策略 (七)白馬騎士策略 (八)訴訟策略,21,(一)驅鯊條款策略(Shark Repellent) 於章程中訂立限制條款,增加購併者之困難度。例如: 限制董事資格之取得 提高股東同意比例 併購可決條件(預防性措施),貳、企業併購型態之運用 五. 敵意併購防禦策略,22,(二)重建防禦策略(Restructuring Defense) 利
9、用重組資產、負債及權益方式,降低敵意併購者之併 購意願。例如: 1.發放巨額現金股利 2.訂立不利於收購之合約,如貸款合約、僱用合約(俗稱 黃金降落傘 Golden Parachute)等。,貳、企業併購型態之運用 五. 敵意併購防禦策略,23,(三)毒藥丸策略(Poison Pill) 給予股東特定權利,藉此防止併購者取得公司一定 持股之策略。 例如:發行可轉換特別股辦法以稀釋股權 (四)買回股份策略 在國外,被併購之標的公司以在公開市場上買回自 家股票(庫藏股)之方式,藉此增加本身之持股比例 ,並可提高股價,使收購者需更大資金購買股票, 增加併購之困難度。(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 持有自
10、身股份。),貳、企業併購型態之運用 五. 敵意併購防禦策略,24,(五)策略性收購策略 可利用先合併或是收購其他相同產業之公司,使併購公 司若再進行收購時,恐將觸犯類似公平交易法或國外之 反扥拉斯法。 (六)反企業併購策略 被併購公司買下併購公司或是對併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爭奪取得併購公司多數股份之控制權。,貳、企業併購型態之運用 五. 敵意併購防禦策略,25,(七)白衣武士策略(White Knight) 被併購公司尋求其他投資者,以較高價格或較優惠條件 收購股票,使併購者提高收購價格或知難而退。 (八)訴訟策略 以收購者違反各種法令為由提起訴訟,尤其反托拉斯法 (公平交易法)或股權收購辦
11、法。,貳、企業併購型態之運用 五. 敵意併購防禦策略,26,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27,企業併購之法律基本類型包括: 一.營業或財產收購 二.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 三.公司分割 四.股份轉換 五.股份交換 六.以債入股 七.公司合併 (一)吸收合併 (二)創設合併 (三)非對稱式合併(以大併小) (四)簡易合併,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28,公司法185之規定,出讓公司,收購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決,如受讓之範圍,係屬他公司全部之營業或財產,且對於受讓公司之營運有重大影響時,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決,公開發行公司需參照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辦理 經股東會決議之
12、營業或財產之出讓或取得,異議股東均有買回請求權 無債權人保護機制,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一.營業或財產收購(一),29,企業併購法28之規定母子公司之營業或財產讓與,母公司 (出讓公司),子公司 (收購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母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該子公司之股份 子公司係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作為受讓資產或營業之對價 母子公司已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制合併報表,營業及資產收購,母子公司均以董事會普通決議行之,免經股東會可決 母公司之異議股東不得請求公司買回股份 與簡易合併之比較(持股 90% vs. 持股100%),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一.營業或財產收購(二),30,(民法305)
13、 企業併購法27之規定 概括承受與讓與時,債權讓與無需個別通知債務人,得以公告代之,且涉及債務承擔亦免經債權人之承認。,讓與公司,承受公司,整體性移轉全部之資產與負債,債權讓與需依民法297之規定,個別通知債務人 債務承擔需依民法301之規定,個別經債權人之承認 讓與公司與承受公司於二年內就債務負連帶責任,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二.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31,既存公司 或新設公司,讓與公司,A部門,B部門,股東,將A部門出讓,發行股份給予,1.公司分割之意義 2.公司分割 vs.資產讓與 3.取得股份如直接讓與股東, 公司需辦理減資。,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三.公司分割,32,讓與公司,B部
14、門,受讓公司,A部門,可為一人公司、關係企業或策略聯盟,股東,4.公司分割之運用類型(一),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三.公司分割,33,受讓公司,A部門,股東,讓與公司,B部門,公司組織重整,4.公司分割之運用類型(二),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三.公司分割,34,若為新設公司可為百分之百持有股份之一人公司,讓與公司,受讓公司甲,A部門,讓與公司乙,B部門,持有甲乙公司之股份,保留讓與公司轉型成為控股公司,股東,4.公司分割之運用類型(三),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三.公司分割,35,5.公司分割應注意事項 (1)公司分割需經股東會可決 (2)對於公司分割議案之異議股東,得請求公司買回股份 (
15、3)公司分割時應作成分割計畫,並提出於股東會 (4)受讓公司之二年連帶清償責任 (5)依公平交易法申請結合案件許可,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三.公司分割,36,(6)有關分割後上市(櫃)相關事宜 原已上市(櫃)之公司於進行公司分割後,仍得維持繼續上市(櫃),惟須注意若公司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可能認定不宜繼續上市(櫃)買賣。 公司分割中,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於分割後如符合公司分割及上市(櫃)相關規定者,得繼續或開始申請上市(櫃)。,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三.公司分割,37,所有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新設或既存公司,轉讓全部股份,發行股份或增資發行新股,所有股東,股
16、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如轉換公司為上市(櫃)公司時,於轉換基準日改由新設或既存公司上市(櫃),百分之百持股,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四.股份轉換,38,股份轉換之應注意事項 股份轉換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決之 股份轉換須該公司百分之百以發行股份轉換之 不同意股東:請求買回持股 須作成股份轉換契約轉換決議 轉換過程中需注意關係企業交叉持股禁止之規定(公司法167),參、企業併購之法律類型 四.股份轉換,39,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增資發行新股,進行交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取得老股,他公司股東,合併前標的公司股份之取得 進行策略聯盟或形塑關係企業 需注意交叉持股之限制(公司法167),(公司法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