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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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摊贩监管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第四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摊贩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放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五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

2、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四)餐具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六条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第七条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

3、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第八条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加强培训。查验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食品摊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九条 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在接收到食品摊贩备案机构的备案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日,对食品摊贩的主体资格、人员管理、经营条件等进行监

4、督检查,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条 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违反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表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登记卡编号有效期检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是否合格主体资格1、食品摊贩登记卡是否有效是 否2、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健康证、承诺书是 否人员管理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是 否4、从

5、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操作时穿戴整洁。是 否经营场所5、是否按食品摊贩登记卡上规定的地点和时间经营是 否6、经营地点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设施设备7、操作台面等加工销售设施、食品用工具、容器干净整洁是 否8、应具有防蝇、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是 否9、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10、餐饮具清洗、消毒符合要求是 否制作加工11、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验收并具有进货台账,有合格证明。是 否12、未使用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原料是 否13、原料清洗彻底,生熟应分开,不存在交叉污染是 否14、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是 否检查结果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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